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01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山东教师资格证报名【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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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章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第六章    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制度组成,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组成,并与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广西公务员考试网入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电子政务、工会、老龄、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类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各类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当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会计每年几月份报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的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可以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学生;河北省公务员职位
  (三)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新生儿。
  第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照6.5%的比例缴纳;
  (二)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可以自主确定缴费基数,按照8.5%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季度、半年、年合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七条 范围内人员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或者养老金总额的5%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依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按第(一)项相同标准由个人缴纳。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达到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从本人个人账户中代扣。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筹集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应当在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