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01
【字 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菏泽人事考试网登录【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招聘信息最新招聘2021【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23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2018年12月1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含宽带数据传输,下同)、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遵守应急措施管理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人落实管控要求。
  第八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绿方向发展。
  第二章 新建物业
  第九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热力等正常使用功能。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在十万平方米以下(含十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但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门卫室、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重庆卫生事业单位招聘  住宅区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提出
技术要求,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维护管理义务。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个人网上银行登录入口
  第十八条  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鼓励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人后十五日内,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人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人参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形成承接查验书面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示查验的结果。
  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与物业买受人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合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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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