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05
【字 号】东政办发〔2019〕15号
每年的公务员考试和报名时间∙【施行日期】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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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东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工作,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办理具有依申请实施特征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利企便民的原则。公务员历年岗位
  第五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审批服务工作和下一级政务服务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管理本级政务服务中心。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应当依法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本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受理条件、服务对象、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等要素应当相同。
  第九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确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次数少的部门,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受理。
  第十一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在本部门受理。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第三章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十四条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指导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
  政务服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事项申请格式文本,或者提供网上下载方式。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部门依法依规压缩办理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应当在审核合格后当场作出书面准予决定;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超过办理时限的,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事项需要政务服务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实施的,应当实行部门内部联合办理。
  依法由同级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应当实行并联办理。
  依法需由上一级政务服务部门复审或终审的,可以实行上下级联网办理。
  第十七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负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
  审查人员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办理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办理门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办理环节、步骤,不得拆分实施。
  第十八条政务服务部门办理事项需要委托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
  第十九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除依法应当使用单位行政公章外,可以使用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需依法收取费用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章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纳入本地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研究确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开展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就近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地点,面积应当满足事项进驻要求,合理划分功能区。
  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事项的关联性合理设置窗口,积极推行全领域无差别“一窗受理”,实现“一次办好”。
  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配备满足日常办公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标准化的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各级应当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制度,在年度考核中提高窗口人员优秀等次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定。
  第二十七条政务服务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进驻人员),其日常工作管理、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反馈政务服务部门,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