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30
【字 号】东政办发〔2020〕13号
【施行日期】202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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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陕西省教育考试信息网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众现实需求。2020年,每个县区建成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成2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每个街道都建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法定产假、护理假和相关待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婴幼儿父母保留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指导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服务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建立工作网络,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婴幼儿知识普及宣传,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会;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合理规划建设婴幼儿服务设施。充分考虑我市近年来出生人口规模及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制定托育机构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确保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附近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等,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等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
下半年教资笔试报名时间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机构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完善。城镇托育机构应当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托育机构建设。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
  (三)推进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新建公办幼儿园时,鼓励实施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职业(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等率先举办托育机构。支持规模较大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工作场所相近单位联合举办的方式,建设妈妈小屋、职工子女寒暑假托管班等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周围居民开放。支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女儿童之家、学前教育机构等社区已有公共资源,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社区托育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
妇联、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需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相关职权依法划转行政审批部门的,需向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申请在原经营(服务)范围中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注册经营范围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注明全日托、半日托或计时托等。每月10日前,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应将上月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通过全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托育婴幼儿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对所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应健全制度,配齐专业人员,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
等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编撰、发放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科普读物;每年对托育机构负责人进行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知识培训,对保育人员进行婴幼儿保育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对保健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六)落实托育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及安保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在机构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等安装入侵检测报警设备、人像识别等智能视频监控设备,确保监控全覆盖且录像资料保存90天以上,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与虐童等行为相关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管,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措施,对管理服务不到位、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做好组织宣传、监督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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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七)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适应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开设相关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实施免除学费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有关院校)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符合《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东营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附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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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实施一体化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托育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并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贵阳市人才招聘网最新招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