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供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立法原则】  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涉及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安徽招生教育考试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供热管理相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体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供热发展的事项】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支持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分布式能源供热。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符合集中供热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及变更】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中国南方电网招聘【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ZB土建设计室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v加shejiyuan8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供热规划内容要求】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科学配置热源、节
广西公务员遴选论坛四川省人力与社会保障局能减排、保障供应的原则, 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在完善城市供热设施的同时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村供热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农村供热能源,分类确定农村供热工艺布局,加强农村供热能源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供热覆盖率和供热水平。
云南自学考试【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含供热设施实施主体、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建设时序、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配套要求。
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查。
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施工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和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及信息网络等条件。
第十二条【禁止燃煤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
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外,由建设单位按照“宜热则热、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地热则地热”的方式进行供热,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清洁能源供热】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
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
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广东省高校名单(含远程抄表系统)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其室内采暖系统应当符合分户循环、户外控制、按表计量和数据远传的要求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用热计量装置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热企业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用热计量装置。
第十【供热经营设施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含远程抄表系统,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
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有关预埋件、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有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应当与供热经营设施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确保满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
第十七条【供热设施建设资金】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供热设施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缴纳,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
新建和既有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补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专项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专项配套费拨付使用程序,应当由供热企业向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待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拨付。
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拨付使用程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依据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供热设施保修期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自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户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自建设单位向用户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