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4.21
【字 号】鲁司〔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考研究生的条件∙【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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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公务员报考人数
  现将《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1日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华南理工大学考研分数线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参加山东省基层法
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且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依法、严格、公平、公正。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工作的具体
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级负责本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报名组织、资格初审等有关考务工作。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由拟申请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报名,经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司法厅。
  各市、县(市、区)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数量及拟申请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符合《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要求和当地《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规划》。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客观题考试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山东省司法厅划定分数线的,报名后可以免试通过。
 
第十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高等学校法律类专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类本科以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执业证书的;哈尔滨省考公务员职位表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重庆事业编报名入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应当在举行考试二个月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综合考察应试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具备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考试内容以当年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闭卷考试,视情况采取纸笔考试或计算机考试。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
  年度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山东省司法厅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司法厅书面申请复查,复查只能申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