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真题卷答案及解析(二)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已经结束,已经报名考试的考生,想必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今年法考客观题实行全国机考,不熟悉计算机的考生,多做模拟练习,尽快熟悉机考环境,避免操作丢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江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答案】D
【解析】A选项,基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自由约定有关公司的各种事项,但是此种约定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0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以及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可知,A选项的内容合法,不选。
B选项,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另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可任监事。B选项的内容合法,不选。
C选项,根据《公司法》第34:“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以及第166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可知,C选项内容合法,不选.
D选项,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选项的内容与此相违背,所以D选项错误,当选。
2.某央企位于某省的一家工厂,因严重污染环境,被责令限期治理。该厂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关于对该厂污染治理的行政处理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
B.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
C.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并报国务院批准
D.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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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
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据此,责令央企限期治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ABD错误,C项正确。
3.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考点】重整
【解析】A项考查重整申请。依据《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重整无须必须附有投资承诺。A项错误。
B项考查重整是否需要征求债权人同意。依据《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可见重整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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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考查重整期间,管理人是否应辞去职务。依据《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
见不一定,C项错误。
D项考查重整计划。依据《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4.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AC
【解析】A选项,根据《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之规定可知,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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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选项,公司关于职工结婚的规定与劳动纪律无关,而且本身也不合法,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之规定可知,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之规定可知,李某还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D选项错误.
5.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
A.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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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答案】ABD
【考点】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解析】A需哪些,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A项法院判决书符合第一款的规定,A项应选。
B选项,同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B项应选。
C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外,《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该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因此,该国国民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不论是否发表,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C项不应选。
D选项,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构成要件之一是“可复制性”“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还属于意识上的东西,并不能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说的作品。D项应选。
景德镇市事业单位考试网6.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12123驾照考试成绩查询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CD
【解析】这个知识点经常考,比较容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项错误。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A、C正确。对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D项正确.
7.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B.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C.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
D.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答案】AD
【考点】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
【解析】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在程序和职权方面,公司法都要明确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厚亿股份公司以募集设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其公司章程,与设立相关的费用,也应由创立大会审核,A、D项正确。B项考查发起人认购股份
的出资款,依据《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出资证明无需创立大会审核B项错误。C项考查公司的经营方针,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公司的经营方针,创立大会无权决定,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