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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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5.09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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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是由我向大家通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这一《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向大家介绍《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制定背景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中国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面对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
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2014年,婚姻家庭案件为162万余件,民间借贷案件数量102.4万件,相当于刑事案件的数量,估计今年将会超过刑事案件的数量。如果减刑、假释类案件不计算在内,将会是如上情况。而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标的额的逐年上升,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1991年,我院曾颁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我们经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二、制定《规定》坚持的原则
2021年全国两会会期  在研究、起草本司法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第一,依法制定解释的原则。民间借贷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关系复杂。我们立足于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国家立法目的和原则。
  第二,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原则。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并于同年10月推出贷款基础利率机制;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2015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的目标。这些政策举措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发挥着方向性作用,确保了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第三,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鉴于司法解释更多地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处
理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标准作出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注重平衡借贷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关切,严格按照程序和实体并进、事实和法律同步、标准和尺度统一的步骤进行,力求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体协调与动态平衡。
郑州求职网  第四,坚持民主科学起草解释的原则。起草本司法解释的三年多来,我们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了立法机构、全国工商联、银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书面建议,还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等单位就有关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协商;认真听取了各级、各地法院的意见,以及中小微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各种建议。我们先后在各地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12次,先后14次修改稿件,审判委员会共计进行了5次专题讨论,努力做到兼听则明。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
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并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1条第1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初级药师证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规定》分别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
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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