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1.12.05
裁判规则
  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
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正文
吉林省考试教育院
 
周某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周某某,女,46岁,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负责人:潘岳汉,该银行行长。
  原告周某某因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发生名誉权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辩称:涉案信用卡是否系他人冒用原告周某某名义办理,现正由公
安部门立案调查,目前尚无结论。涉案信用卡系柜面收件办理,被告核实了办卡人的身份,并核对了身份证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违法行为。被告不应当为可能存在的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原告对其自己个人信息的泄露也存在过错。至于征信系统上存在的不良记录,被告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行报送的,被告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原告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故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或侮辱原告的情节。而且被告提供征信信息的范围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数据库,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对外处于完全保密状态,不会对原告的名誉产生影响。原告称被告2010年7月和11月两次将原告告上法庭,事实上被告只起诉了一次,2010年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同年8月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时,原告告知被告信用卡冒用及报案情况,被告立即进行核查,并于同年12月撤诉,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心申请消除原告的不良还款记录,2011年2月上述不良还款记录已经被消除。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原告名誉权受损,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到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5月31日,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收到一份申请人署名为原告周某某的信用卡开卡申请表,同年6月18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核批准
开通了以周某某为用户的涉案信用卡,申请资料中的中银信用卡标准审批表上记载“电话与地址匹配”、“已对本人电话核实”,信用卡受理登记表上记载“柜面进件”、“亲见申请人递交并签名”、“亲见申请材料原件并当场复印”。2009年9月周某某收到涉案信用卡催款通知,获悉该卡已透支,且逾期未还款,周某某因未办理过涉案信用卡,疑为他人盗用其信息所办,故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多次向周某某电话催收涉案信用卡欠款。因涉案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该卡在周某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为冻结。2010年7月,为涉案信用卡欠款一事,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周某某发生纠纷至上海市东新区人民法院寻求救济,次月该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同年11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该院提起(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7068号一案,要求周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后于同年12月撤回起诉。2011年3月周某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关于涉案信用卡的不良信用记录已经消除。
2023年宁夏公务员职位表  以上事实,有原告周某某提供的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中银信用卡标准审批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受理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还款提醒服务情况反馈表、个人信用报告、诉前调解通知、(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7068号案件传票、司法鉴定书、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速通教育公务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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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行为是否导致原告周某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认定被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其有无过错,原告周某某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以及在过错与损害均存在的情况下两者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加以判断。本案中,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于2009年5月31日收到的开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名一栏并非周某某亲笔签名,显然周某某并未亲至中国银行柜台申请开通涉案信用卡,而中国银行的相关材料上却记载有“亲见申请人递交并签名”、“已对本人电话核实”等内容,可见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涉案信用卡的开通审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然周某某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应依据其社会评价是否因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行为而降低加以判断。本案中,名誉是否受损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的记录是否会降低周某某的社会评价。对此,周某某称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周某某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贝IJ称征信系统中的内容对外保密,不会贬低周某某名誉,结合周某某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记载查询原因系“本人查询”,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记载查询原因系“贷后管理”,可见查询者包括信用卡的持卡人和发卡行,至于社会公众能否查询,贝IJ无从体现。
内蒙古职业资格考试网故周某某主张其名誉因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而受到损害,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周某某又称其同事和朋友得知其因信用卡纠纷被银行告上法庭,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此,法院认为,诉讼系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的常用、合理手段,周某某名誉不因其被他人起诉而有所损害,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周某某又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侵犯了其姓名权。xi此,法院认为虽然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实际开卡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涉案信用卡未经周某某知情同意就使用了周某某姓名,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已消除了周某某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撤回了催收欠款的诉讼,可见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周某某主张2009年9月就已将信用卡冒用情况告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此予以否认,周某某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主张,法院难以采信。周某某主张的交通费、律师费,系因周某某处理(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7068号案件纠纷而发生,与本案无涉,故本案不作处理。公务员题目答案及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