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疆最新任免通知关于疫情期间企业减免税收政策的热点问题,答案来了
⾃从疫情爆发后,全国⼈民都在抵御疫情所带来的冲击,就连很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在停产停⼯中,企业在停产停⼯期间,造成的损失是⾮常巨⼤的。
国家也深知企业不易,陆续出台了减免企业的税收政策。随着⽀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不少纳税⼈享受到了国家的减税降费福利,但也有纳税⼈在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会遇到⼀些问题。
税务总局及时关注纳税⼈需求,肯耐珂萨帮各⼤企业收集了近期⼤家关注的热点问题,⼀起来学习吧。
公文写作考试题及答案
我公司是⼀家危货运输企业,与本地⼀家医⽤酒精⽣产企业签订长期货运协议,将其⽣产的医⽤酒精运给各地经销商。关注到国家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增值税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运输这些医⽤酒精的收⼊能享受这项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2020年1⽉1⽇
起实施,截⽌⽇期视疫情情况另⾏公告。
2⽉14⽇和2⽉18⽇,⼯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官⽅⽹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按照8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酒精。因此,你公司运输医⽤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2如东县公务员招考岗位我公司属于按⽉申报⼩规模纳税⼈,2⽉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免税政策的⽣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条规定:⼩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提供⽣活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提供⽣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1⽉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其余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是⼀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持复⼯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模纳税⼈3%征收率调减⾄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个体⼯商户复⼯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2020年3⽉1⽇⾄2020年5⽉31⽇,湖北省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公路、⽔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全国人事考试报名平台公路、⽔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额÷(1+3%)×3%
公路、⽔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份信息的公路、⽔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我公司下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的研制⼯作。因研发⼯作需要,我公司近期在国内购买部分研发设备,请问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在2020年12⽉31⽇前,对经有关部门核定企业技术中⼼、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如符合上述政策适⽤条件,可以凭相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公司是⼀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产蔬菜。为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蔬菜供应,我
公司除供应⾃产蔬菜外,还收购了部分农民⾃种蔬菜,⼀并销售给社区菜市场。请问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产和收购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条例》规定,对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产蔬菜和收购蔬菜,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们是湖北省黄冈市⼀家专门经营猪、⽜、⽺⾁的批发企业,对接黄冈市内各⼤超市。为保障黄冈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吃上放⼼⾁,我们想⽅设法从各地调运了⼤量鲜活猪、⽜、⽺⾁。请问我们销售给超市的鲜活⾁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销售的部分鲜活⾁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和各超市企业销售的鲜活猪、⽜、⽺⾁,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我单位将⼀栋废弃仓库⽆偿转让给定点医院,⽤于改造成负压隔离病房,收治新冠肺炎患者。请问,⽆偿转让废弃仓库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转让不动产⽤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需视同销售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向医院⽆偿转让废弃仓库⽤于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属于⽆偿转让不动产⽤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将⼀栋写字楼以及地下车库对外出租,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公司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收租户1个⽉的租⾦,以及长租车位1个⽉的停车费。请问,我公司免收的租⾦和停车费,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免收租户1个⽉的租⾦和停车费,均⽆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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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产企业,可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2号公告)规定,纳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范围。
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产企业留抵退税条件,也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请问,应该按照哪项规定退税?可以任意选择适⽤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产企业,可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2020年1⽉1⽇起实施,截⽌⽇期视疫情情况另⾏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称84号公告)规定,⾃2019年6⽉1⽇起,同时符合⼀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可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4⽉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例)。
在8号公告执⾏期间内,你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上述两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
要说明的是,您可以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内选择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如,在2020年1⽉、3⽉选择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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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内选择按照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如,在2020年1⽉、3⽉选择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2⽉选择按照8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以继续按照8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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