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精范文三篇
 
第1篇: 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精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指出,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要做好免疫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保证可追溯。2023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加快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实施机制,探索推进 先打后补 工作。2023年11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3]53号),对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先打后补 做出安排部署,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2023年,全国所有的规模养殖场户将实行 先打后补 ,到2025年全国将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全面落实 生产者主动防疫、受益者自行付费 动物防疫新理念。
  通过此次动物防疫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养殖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和义务。通过此次修订《办法》,实施了一项重大调整,放开了两个 渠道 ,实现了两个 允许 ,即对国家强制免2021公务员考试网
疫用生物制品经营方式进行调整优化,放开了强制免疫疫苗的销售渠道,畅通了养殖者的购买渠道,允许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论是强制免疫用还是非强制免疫用)直接销售给养殖者,允许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销售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此次修订出台新版《办法》,为全面对接 先打后补 ,确保养殖者方便、快捷地购买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及时开展强制免疫提供了便利条件和有力保障。 安徽成人高考成绩公布时间
第2篇: 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精  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问:什么是兽用生物制品?
  答:兽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为保障动物及人类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实施强制免疫。据此,现阶段我国将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
  问:为什么要修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答:原《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为、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顺利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调整,原《办法》存在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等问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初级经济师报考科目和条件  一是原《办法》设立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政策不便于支持推进 先打后补 防疫政策。为切实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2023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改革,探索采用 先打后补 模式,允许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达到要求后申请财政补贴。目前已在30个省(区、市)开展了改革试点,2023年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 先打后补 。但原《办法》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只能通过政府部门招标采购方式统一分发到养殖场户,或者相关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符合条
件的规模养殖场,禁止生产企业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这种有限范围的供应政策,特别是不允许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销售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将不便于养殖场户自行采购疫苗进行免疫并按 先打后补 政策申请财政补贴,需要改革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制度,解决养殖场户购买渠道、购买便捷度等相关问题。
2021考研成绩查询>最难考含金量高五大证书  二是原《办法》确定的兽用生物制品一级经销制度不便于养殖场户就近及时购买防疫所需产品。原《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养殖场户,不得销售给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现阶段,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经销商,大多为区域代理,代理经销商考虑销售成本和规模效益问题,很难将销售范围覆盖延伸到各类养殖场户,特别是地处偏远的中小养殖场户,不便于养殖场户就近购买防疫所需产品,需要进一步放活经营政策。
  三是原《办法》未规定兽用生物制品贮存运输的冷链要求,不利于全程保障产品质量。兽用生物制品成分大多为生物活性物质,对存放的温湿度要求较高,贮存、运输条件直接影响其质量,进而影响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近年来的生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也显示,在经营使用环节多次出现因存贮条件不达标的质量不合格情况。原《办法》未规定贮存运输
相关冷链要求,没有明确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和具体责任义务,全链条保障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
  问:新《办法》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
2022国考招录多少人  答:新《办法》修订总体延续原有制度框架,条款由20条调整为19条,涉及内容修改的有12条,其中3条为新增规定,分别是第12条、第13条、第17条。本次修订重点是调整现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方式,满足全面推行 先打后补 政策需求;同时对兽用生物制品经销机制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冷链运输和追溯要求,进一步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
  一是新《办法》调整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方式。新《办法》允许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经营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现与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相同的销售管理方式。配套支持 先打后补 防疫政策实施,养殖场户能够方便、快捷地购买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及时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
  二是新《办法》优化了兽用生物制品经销机制。新《办法》允许经销商直接将经营的产品
销售给养殖场户,也可以销售给其他取得委托资格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多层级的经销机制方便了养殖场户就近购买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是新《办法》增加冷链贮存运输和追溯管理要求。新《办法》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贮存运输全程冷链管理制度,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时,均应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中。同时,增加了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管理的职责义务,要求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采购和分发单位均应及时上传追溯相关数据信息,推动实现兽用生物制品的追溯信息在生产经营环节实现100%追溯监管。
  问:新《办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什么处罚规定?
  答:新《办法》规定,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转手销售的,属于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也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
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