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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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学校招聘教师最新信息>教师阳光工资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月开始,突发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合同履约造成了一定影响。我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至2020年3月25日逐渐降为三级。受疫情管控的影响,原有春节假期延长,人员出行管控,公路水运从业企业、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复工复产较正常情况延迟,出现用工和材料短缺,项目正常工期受到影响,人工工资和材料价格上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承发包双方面临疫情防控期间的工程价款调整问题。
  2020年3月,交通运输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有序精准推动复工开工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85号)中提出:疫情防控有关投入纳入工程建设成本,防控费用的具体计列结算方式以及有关合同工期调整原则等,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参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的通知》(川办发〔2020〕15号)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按照上述文件
精神,为维护项目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分担疫情影响风险,指导发承包双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工作,有序加快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复工、复产,厅组织编写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疫情影响适用合同条款。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疫情造成的影响及其处理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约定。原合同条款无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显失公平的,可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因延迟履行合同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予免除责任。
  (二)明确工期影响的处理。对于疫情引起的工期影响,以工期补偿为主,在保证年度完工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合同工期可相应顺延。对于2020年计划完工项目,受疫情影响工期确实难以顺延,可采用费用补偿,同意计列受疫情影响而发生的赶工措施费。
  (三)明确费用影响的处理。根据费用性质,分别采用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承包人承担三种方式处理。
  一是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疫情防控费用(含防控人员、设施、物资费)、赶工措施费(仅针对2020年计划完工项目)疫情防控停工期间工程照管人工费用、施工监理及监理试验室服务期延长增加的费用、因疫情影响可能引起物价波动临时价格调整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二是由承发包双方共同分担的费用。为减轻企业负担,疫情防控停工期间的施工企业设备租赁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分担。
  三是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停工期间施工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停工损失费用、勘察设计单位服务期延长增加的费用、施工企业复工后窝工损失等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20年研究生考试成绩查询  三、具体管理
  一是工程价款调整工作管理。受疫情影响,工期延长及费用计列,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负责具体核实,建设单位应落实管控措施,明确程序和资料要求,有序规范实施疫情防控工程价款调整工作。
2022河北省直事业编招聘  二是行业监督指导。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计价工作的
函授大专有用吗监督、指导和过程的审计抽查检查,通过加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材料价格调查,强化对价格变化的动态监控。
  三是后续项目引导。新开工项目应完善疫情防控的合同条款,通过补遗书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及相关计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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