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有哪几种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解读
  本条是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和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规定。
  一、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领导干部的一项权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机制,实现干部能上能下的一条重要渠道。但是党政领导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等情况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和程序。
  四、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二是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辞职实际上是组织上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成员的一种组织处理。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582
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入口;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解读
  本条是对公务回避作出的规定,对公务回避的情形分三项进行了列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进行。
  本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务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和处理的公务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况。
  ()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比较亲密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亲属是指,包括夫妻关系、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这里讲的利害关系,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和与其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条对公务回避情形的规定增加了一条概括规定,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并非亲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等。另外,还有一些仇视关系,如两人之间曾有积怨等,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些特殊关系,无法一一列举,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关键看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样规定使公务回避更加科学,更加适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便于今后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5729
河南乡镇公务员报考条件公务员交流有哪几种形式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总体规定,共分为三款,规定了交流范围、基本方式、种类等。
  第一款,是对公务员的交流在制度上加以确定。这一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基本相同,这也是对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十几年来经验的总结和继续肯定。
  第二款,规定的是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这里所称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等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等。规定公务员可以与公务员队伍中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
  第三款,规定了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分为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过去的四种变成了三种,把原来的轮换(轮岗)并入了转任。以前,根据交流目的的不同,将内部交流分为转任和轮换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入口(轮岗)两个形式。但在实践中,转任和轮换这两种交流形式实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分开后反而造成了概念上交叉重复。因此,公务员法在总结公务员交流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合二为一,用转任来代表所有的内部交流的形式,从而使各种交流形式的概念明确,界限清晰,便于实践操作。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5726
用法律的中国教育平台刚性约束来强化责任
  (王艳霞)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于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当一个领导干部的行为有过失或者不当,但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公务员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是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我国公务员的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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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法律保障生地会考成绩查询入口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副司长 陈瑞生
  《公务员法》在扩大公务员范围的同时,在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和晋升的楼梯口设置了更为严格、更加规范的标准条件和选拔程序,并通过法制化管理,明确法律责任,避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必将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参加四类培训,但由于强制性不够,在时间、内容、效果落实上不尽如人意,使培训作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公务员法》不仅对培训人员、内容、时间、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增加了刚性要求。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必须参加正规化培训,这对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和行政能力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高标准严要求,通过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九项基本义务、十六项纪律,以及交流与回避、领导成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以及对公务员兼职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进行严格限制等内容,强化了监督约束机制。这对增强公务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务员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务员法》通过规定退休、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辞退和淘汰机制,特别是增加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同时新增的职位聘任制对打通公务员队伍出口,畅通的渠道,搞活公务员管理,促进人才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生机与活力,必将产生深刻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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