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28
【字 号】合政办〔2017〕18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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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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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8日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依法招聘并管理、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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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查行政执法责任区;
  (三)劝阻、制止行政执法责任区中的违法行为;
  (四)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五)协助调查取证;
  (六)协助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七)协助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八)值班和后勤服务工作;
  (九)反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完成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协助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二)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
  (三)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
  (四)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
  (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七)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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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执法辅助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执法辅助人员在从事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执法辅助人员追偿。
  第十条 执法辅助人员取得《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
  《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由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一条 执法辅助人员取得《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前,应当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测试并测试合格。
  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测试大纲由市政府法制办编制、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测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或者委托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测试。
  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测试通过集中考试或者网络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合肥市法制监督平台为执法辅助人员申请参加法律知识测试,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辅助执法证件申请表,需获得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行政执法机关原自行聘用的执法辅助人员,仅需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本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岗位业务技能培训测试材料。
  本《办法》施行后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聘用执法辅助人员。
  第十四条 法律知识测试合格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
  《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行政执法机关持有辅助人员证件情况通过合肥市法制监督平台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审验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有关人员的辅助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辅助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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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法辅助人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
  (三)执法辅助人员调离辅助执法岗位的;
  (四)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遵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执法辅助人员建立和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
  (二)日常管理制度;
  (三)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保密制度;
  (五)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