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3
【字 号】黑政发[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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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1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3日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7大类组成。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省政府审批。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单位制定。
  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参照省的有关做法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 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市地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
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执业中药师考试科目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内容完整,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司法考试2023年报考条件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测与预警发XXX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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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力量部署、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法制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公共设施、科技支撑、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保障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
  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
  各市(地)、县(市、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承办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含其派出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权利的,应当依法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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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省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各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众自治组织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定通过后应及时发布。省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省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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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部门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