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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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3.10
【字 号】黑教联[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全国计算机二级成绩查询入口(黑教联﹝2008﹞8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以及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今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人力资源,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龙江人才强省和高教强省战略的实施和完成我省全面振兴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积极促进高校毕
业生充分、和谐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政府的教育、人事和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尽快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到龙江振兴的大系统中,努力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各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二、加大工作力度,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措施到位,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加大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力度,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农村、城市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加大财政投入,保证面向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就业经费落实到位;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
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加强督促检查,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公务员、周转编制、职称评定、生活补贴、户籍迁移、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切实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各高校要通过宣传动员、树立典型、弘扬先进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引导广大毕业生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到基层建功立业。要制订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的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二)拓宽渠道,扩大毕业生就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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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县(区)级以下机关和直属机构在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时,应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对于参加“村村大学生志愿者”和“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报考公务员的,在周转编制中实行计划单列。
  2.引导、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山东公务员报考条件要求
  3.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社区管理、高新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
  4.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积极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30%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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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落实好在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锻炼成长、建功立业;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做好续签服务合同的村村大学生志愿者有关政策待遇落实工作。
  7.积极开发省外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与兄弟省市的交流合作,拓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促进人才的正常交流和合理配置,优化人才使用结构。
  (三)加大扶助,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与高校加强合作,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和创业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06〕35号)文件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及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按相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三年所得税。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办企业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担保条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优先提供担保,有条件的市县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流动、培训、申报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科研成果获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应准予落户;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定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服务,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从2008年起,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求职登记应以毕业生生源所在地为主,凡离校后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向生源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求职登记手续,享受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毕业生求职成功后,及时为其办理各种人事关系转接手续。各级人事部门及所
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建立求职登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专门机构,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要优先安排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积极提供供需见面机会,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当年9月1日以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生源地户籍所在市或者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帐,确定专人联系,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六)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实施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在具有一定规模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挂牌)。要把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作为毕业生接触基层、了解社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从而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和途径,落实相关扶持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