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关乎国家生活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是制定各种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法律和议案则只需要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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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政治力量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宪法集中表现了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产物,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制定的,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第二,各国宪法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即使是同一历史类型的宪法,其内容也各有不同。
第三,阶级斗争的实践表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不可能一成不变,而常常互有消长。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在宪法中得到反映,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
不能把政治力量对比局限于阶级力量对比
(三)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宪法是和民主制度相联系的,它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十七八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英、美、法等国的胜利,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一批资产阶级宪法。
英国虽然是宪法的发源地,然而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法典形式的宪法文件。它的宪法是所谓“不成文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制定了以《人权宣言》为序言的第一部法国资产阶级宪法。
英美法三国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宪法的先驱。其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资产阶级在许多国家建立了自己的统治,它们仿效美法等国宪法,先后制定了本国的资产阶级宪法,维护和发展了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垄断资产阶级日益走向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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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在宪法问题上是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和议会权力的逐渐削弱。垄断资产阶级及其统治代表恣意破坏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原则,甚至不惜采用暴力镇压的手段,以取代宪法民主、自由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德意日法西斯战败,反法西斯的民主与和平力量空前壮大,一度被废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所恢复,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还扩大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增加了社会经济权利。与此同时,亚非拉地区还出现了一批新兴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宪法。这些宪法虽然仍属于资产阶级历史类型,但它们强调民族独立和民族主权,强调发展民族经济,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这是它们不同于英美法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之处。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推翻了地主、资本家的统治,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民主政权国家。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问世,标志着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亚出现了一系列人民民主国家。许多人民民主国家,在总结各自的革命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反映本国特点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宪法。包括新中国在内的这些宪法,就其历史类型来说,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政运动,也称立宪运动,就是争取制定宪法,实行民主政治的运动。世界各国历来的宪政都是在革命成功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了民主事实以后才实现的。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实质上就是中国革命势力同反革命势力在国家制度问题上的斗争历史,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性质的宪法。
第一种宪法,就是中国大地主,大买办阶级所炮制的伪宪法。如《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约法》。
第二种宪法,就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向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历史证明,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资产阶级的宪政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是行不通的。
第三种宪法,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同纲领》以及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几部宪法。他们有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产物,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
验的总结。实践证明,只有这种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才适合中国的国情,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孝义市教育局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项基本政策。这些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建设的纲领和立法的基础,在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建革命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等方面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
(二)1954年宪法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认真贯彻执行了《共同纲领》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工作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空前的成就。当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已告结束和社会2019考研考试时间
主义建设即将开始的时候,我国国内的政治力量对比的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各级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普遍召开,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这时,在中国共产党的倡议下,我国开始了制定宪法的工作。
1954年9月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适应了由新民主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需要,对于巩固我国人民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伟大的历史作用。
(三)1975年宪法
1954年宪法实施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又前进了一步,在阶级关系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对外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有必要对宪法加以修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宪法修改工作,一再被延搁,直到1975年一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才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收到了极左路线的影响因而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错误,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产生什么作用。
(四)1978年宪法
1976年十月,四人帮被粉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就必须对1975年宪法进行彻底的修改。1978年三月五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但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部宪法也很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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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1. 现行宪法的制定经过及其指导思想
1980年9月,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关于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宪法。在修改过程中宪法修改委员会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了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1982年四月,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1982年12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即现行宪法,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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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是在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正确纲领已经确立的情况下制定的。他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确认了,我国社会
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党的11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历史性的伟大转变,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成果和各条战线取得的新胜利,同时也注意吸取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十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记载和确定下来,对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做出了原则的规定。现行宪法对国家制度、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范围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也都做了极其明确的规定。宪法颁布和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它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提供了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