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封建地主产生与再生道路及其生态特点
论中国封建地主产生与再生道路及其生态特点
关于中国封建地主产生和再生道路问题,在古史分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农民战争等问题的讨论中,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有些文章虽不是直接论述这个问题,实际内容与这个问题关系极为密切,并作了相当深入的分析。我这里只是把问题稍加集中,同时也发表一点浅见,以就教于同志们。
封建地主产生与再生道路问题
一、封建地主产生与再生道路问题
在论述封建地主产生与再生问题时,有一种观点特别强调土地买卖的作用。他们认为土地买卖所引起的土地兼并是封建地主产生和再生的主要途径。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不否认赐田和强取豪夺的事实,但这只不过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成和发展的补充手段。依据这种看法,封建地主的多数成员是经济运动的产物,与封建特权很少关系。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但值得商榷的地方也很多。第一,它忽视了封建特权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资本主义时代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封建时代就不是这样。封建社会的政治特权高于私有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那里,生产条件对生产者的统治,已经为统治和从属的关
系所掩盖。”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等级结构虽不像欧洲那样森严和僵化,但形式上的差别并没有改变政治特权支配社会、支配经济的事实。第二,把土地私有和买卖运动估计过高,未必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具有多元性和多层次的特点。所谓多元性,指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同时并存;多层次性,一方面指有些土地具有多级所有的性质,另一方面不管什么样的土地,名义上都属于皇帝。主权转为所有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通过经济的环节。第三,讨论封建地主把着眼点只话在土地上是不够的。与土地所有权具有同等重要的,还有对农民人身的占有与支配权问题。且不说领户制,就是在租佃制中,也不能把地主与佃户的关系都说成是两造平等的自由雇佣关系。以上三个问题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我们的目的旨在说明,在分析封建地主的形成和再生时,单纯或主要从经济关系入手是不够的。    在讨论问题之前需要对封建地主这一概念作一点说明。对封建地主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广义指一切形态的封建主,如国家地主、领主、私人地主等。狭义的指拥有相当地产并借以剥削农民或农奴的土地所有者。我们从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狭义的封建地主则称之为私人地主。另外,封建地主既可指一种生产关系,视为一个阶级,又可以指其中的具体成员。本文主要用后一种含义。    封建地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无疑应该从经济上加以说明,没有一事实上的生产力及其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是不会出现的。但封建地主成员的生产与再生并不完全都是经济范围中的事。从中国历史上看,第一代封建地主主要是通过政治暴力方式产生的。从春秋战国看,组成封建地主的不外诸侯、卿大夫、官僚、官爵大家、豪士、豪民、豪杰这些人。他们中的多数不是通过经济手段发家的,主要是靠政治的暴力。从目前的史料看,直到春秋,土地仍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多级占有。诸侯之间土地和人口的转移几乎都是军事行动的副产物。与此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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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说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词汇是“正其疆场,修其土田”、“启封疆”,以及“侵”、“入”、“分”、“取”、“逐”、“疆”等概念。卿大夫之间也是以武力争夺土地和人口,因此通常用“争田”、“夺田”来说明土地占有权的转移。
春秋战国除用武力解决土地占有权外,还盛行分封食邑制,分封食邑制完全是由政治方式决定的,与土地买卖毫不相关。
山东选调生待遇春秋战国分封的食邑有授有收,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传给子孙。春秋时期世官、世族和食邑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到了战国,情况有明显变化,官爵不能世传,封邑却可传给子孙。如赵平原君死后,“子孙代,后竟与赵俱亡”。乐羊为魏文侯将,封于灵寿,其“子孙因家焉”。王翦向秦王“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家子孙业”。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迁山东豪杰达十二万户,刘邦又迁十万口。这些人大部分是六国贵族之后。由此可见,豪族、豪杰、大家、巨室大部分是由受封赏的贵族勋臣蜕变而来的。如果说这部分人是最早的私人地主,那么他们也不是靠土地买卖而发家的,而是权力分配的遗物。
土地可以遗传,那么随着时代的推移,不管名义上的所有权属谁,必然要变成实际的私有,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出卖。春秋时期未见有私人之间进行土地买卖的记录。直到战国的中后期才有了这类的记载,赵将赵括买田是人所共知的一例。不过终战国之世,土地买卖现象还是比较稀疏的。
如果说春秋战国已进入封建社会,那么封建地主中的多数显然不是沿着土地买卖的道路产生的,主要是通过武力争夺和政治分配方式形成的。
从秦汉到清,封建地主阶级稳定。那么封建地主成员是沿着什么样的道路升降沉浮呢?概括起来有如下三种方式:
1暴力和政治的方式
众所周知,暴力和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那么我们的说法是否把事情颠倒了呢?没有。暴力和政治虽然不能创造出封建经济,但在封建经济关系基础上,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及至决定封建地主成员的命运及其存在形式。
谈到暴力,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战争。战争能使封建地主的成员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和更换,对封建地主存在的形态也有重大的作用。这里所说的战争包括农民战争、民族战争和封建地主内部不同集团之间的战争。农民战争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引起了封建地主成员的大换班,并使封建地主的形态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东汉以后发生了长期的战乱,在战争的推动下出现了坞壁地主。一些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之后,出现了一批别具特的封建地主,毫无疑问,其中有经济的原因,但离开政治的作用也决不能把问题说清楚。应该说,这些别具特的封建地主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用剑戈塑造出来的。有人可能会说,这些不是封建地主的常态,也不是自身发展的必然环节。的确,如
果仅从经济观点考察问题,事情或许是这样,不过在事实上封建地主成员中的很大一部分从来不是纯经济的产物,因此怎么能用纯经济观点去说明问题呢?
除了战争之外,通过合法的政治途径也造就了一大批各种不同形态的封建地主。所谓合法的政治途径是指根据皇帝或政府的命令与有关规定直接造就的;所谓各种形态,指的是封建地主的政治身份不同,对土地和劳动者占有的情况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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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各类不同的封建地主中,首先应注意的是封建国家地主。封建国家不只是单纯的上层建筑和政治机构,它同样是一种经济实体,是生产关系的一种主体形式。封建国家的主权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不仅可以不受任何经济规律制约,直接干预经济中的所有权,同时它又直接控制着大量的土地和农
民。封建国家的官田除了荒地山林池泽之外,还有为数相当可观的投入生产的土地,如汉代的公田,有的出租,即“假民公田”、“与人分种”;有的由政府直接经营:“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有的则利用士兵屯种。西汉以后各代公田的使用情况大体不外这几种方式。封建国家地主的形成主要凭借政治权力,虽然也有买卖的事例,但这类的买卖在公田的形成中不占地位,与政治权力的作用无法相比。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各朝各代不尽相同,但它们的作用却不可忽视。它不仅是封建国家的经济支柱之一,而且是国家手中一项重要的调节器,常通过土地吞吐来调整统治者内部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    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分配过程同时也是造就大大小小封建地主的过程。按照官爵等级分配土地和人口是历代普遍存在的事实。商鞅变法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战国盛行按官爵分封和赏赐食邑。两汉时期的领户制基本上也是按照等级特权进行分配的。西晋规定官吏按品级占田、占佃客,并荫衣食客和亲属。隋朝的均田制明文规定按等级占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唐承隋制,略有变化。宋以后情况有较大变化,但按官爵封赏土地和人口的现象仍然不少。封建社会除按等级分赏土地人口之外,皇帝还经常任意赏赐。总之,通过合法的政治手段造就了一大批封建地主。
与合法的政治分配方式相并行的,还有非法的侵占。非法的暴力兼并虽不是封建地主的起点,但在扩大地产中是主要手段之一。这类的暴力侵夺史不绝书。《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记载淮南王“侵夺民
田宅”,衡山王“数侵夺人田”。《魏其武安侯列传》记载田羛强夺窦婴之田。官宦之间尚且强夺,官对民的侵夺更不待言了。《宋书·羊玄保传》载,官宦大家“占山封水……便成先业”。唐朝初年虽有均田令,但仍有不少人越制强占。高士廉贞观元年出官益州,言“至今地居水侧者,顷值千金,豪富之家,多相侵夺”。贞观以后强取豪夺的现象更多。宋代土地买卖现象比前有了明显的发展,但靠暴力侵夺的现象每每发生。杭州钱塘湖“溉民田数十顷”,“为豪族僧坊所占冒”。孙梦观《雪窗集》卷二载:“迩来乘富贵之资力者,或夺人之田以为己物,阡陌绳联, 望千里。”王迈《馰轩集》卷一载:“权贵之夺民田,有至数千万亩,或绵亘数万里者。”这类的暴力兼并与买卖原则迥然不同。
以上谈到的,不论是战争的方式、非法暴力侵占抑或合法的政治分配,都是政治支配着经济。在这些过程中,基本上不是地租地产化,而是暴力与特权地产化。
2政治暴力与买卖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同凭借政治手段占有地产不同,它借助了买卖的形式。然而这种买卖又不是建立在市场平等交易的基础上,是刺刀逼迫下的买卖,历史上称之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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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强买是典型的超经济的买卖,是官僚权贵扩大地产的主要方式之一。
《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萧何以“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后汉书·窦宪传》记载窦宪“以贱直(值)请夺沁水公主田园”。对公主尚且贱直(值)强买,对一般人更可想而知了。《宋书·颜延之传》:“坐启买人田,不肯还直(值)。”《全唐文》卷三十三录唐玄宗天宝十一年诏,其中谈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帖,致令百姓无处安置”。可见当时强买现象十分严重。明代大官僚霍韬子弟强以“减价买田”,大官僚杨廷和与陈士杰都用“减价”或“半价”方式强买人田。在强买这种形式中,土地基本上丧失了商品的性格,地价多半只有象征性的意义,因此与其说是买卖,勿宁说是买卖形式掩盖下的掠夺。在这个过程中政治暴力居于支配地位。
3买卖方式
除了前面讲的政治暴力掠夺和强买之外,也还有经济规律支配下的土地买卖。一般地说,无权无势者必须受经济规律的制约。在有关土地买卖的记载中,确实有一些平等的买卖。但我认为在封建社会是
缺乏平等买卖的社会条件。侯外庐同志对封建社会土地买卖实质的分析,是值得重视的。他说:“在封建制社会,有土地买卖,在资产阶级社会,也有土地买卖。其买卖的形式都体现着法权的形式。前者以形式的不平等(超经济的)为依据;后者以形式的平等(商品形态)为依据。”在整个封建社会里,有的土地以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有的土地则与商品不沾边,随权力运转。这种情况大大限制了土地商品化的程度。强买方式的普遍存在,也使土地失去商品的品格。另外还应看到,封建社会里的土地买卖是在超经济强制笼罩的环境中进行的,很大一部分的买卖在进行之前已被超经济的力量所控制。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买卖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自由的,在许多时候,程度不同地受到政治权力的干预和限制。西汉时期有关田制的规定虽不甚清楚,但政治可以干预土地的买卖和兼并,部刺史“六条部事”中的第一条就是禁止“田宅逾制”。王莽实行王田时,规定土地不准买卖。从北魏到隋唐的均田制都有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
超经济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土地商品化的极大障碍,当农业生产者人身还是不自由的时候,这些不自由的人占用的土地是不可能自由地流入市场的,土地不可能比不自由的人更自由。
封建社会的宗族制度和族权对土地买卖也起着超经济的控制作用。宗族长可以利用宗法特权限制族人的土地买卖,或以优先权强买族人的田产。族长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侵吞族内的绝产。“族人有不已事
欲弃祖父所遗之田宅者,必先告于族长及亲房长辈,果无设法方许变卖。”有些卖地契特别标明,如有亲族事后干预,概由卖主承担责任。这都说明了族权在土地买卖中具有超经济的作用。
有些土地在买卖时看来是两造平等的,但是深察一下就会发现,造成土地买卖的原因不是经济运动的自然结果,而是政治暴力促成的。史籍中大量记载表明,许多出卖土地者是因为政治强征暴敛和繁重的差役把他们逼到破产的境地,不得不出卖地土。单从市场看,这类买卖或许是自由的,但这种买卖的背后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政治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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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土地买卖时,还应注意买卖资金的来源。官僚们购买土地的资金绝大部分是靠政治特权获得的。从市场角度看,资金的来源并不影响买卖的性质,不过当这种现象很普遍时,就应另眼看待了。这种买卖与地租地产化和商业利润、利息地产化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它的资本是靠政治特权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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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胪列上述种种现象,旨在说明,在封建制度下,自由地沿着一定经济规律的土地买卖不会成为普遍的现象。大部分的买卖在进行之前早已被超经济的特权限制了。这正是封建时代土地买卖与资本主义时代所不同的地方。就买卖本身的性质来说,它排斥一切超经济因素的干涉。但是买卖本身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因此又应该历史地对待。离开历史条件,把土地买卖抽象化,是难于说清复杂的历史事实的。
我们还应看到,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产业结构也决定了不可能形成一个土地自由买卖的市场。土地商品化不仅需要商品生产有足够的发展,而且还必须有新的产业部门作为条件。当资本可以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时,土地才能真正走上商品化道路。一般地说,只有资本主义有了相当的发展,才可能有这种社会条件。封建社会的主要产业部门是农业,手工业虽然有相当的发展,但远不能与农业相匹衡。在农业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借以进行剥削他人劳动的主要手段。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没有任何一条经济规律能驱使土地走上商品化的道路。有的同志很强调商品交换的作用,毫无疑问,商品交换是促使土地商品化的强大力量,但是商品交换还不同于商品生产,真正促使土地商品化的是商品生产。可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生产还没有占主要的地位。没有任何一条经济规律能造就一个自由的土地市场。但在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还是比较发达的。那么是什么力量把土地抛到了市场上?依我看,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是自然原因。天灾人祸是小农的天敌,逼迫他们不得不出卖土地;第二,暴力侵逼,引起破产,不得不出卖土地;第三,有些地主消
费过奢,入不敷出,不得不出卖土地。很明显,出卖土地不是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产业运动的结果。出卖土地既然主要不是经济原因引起的,因此土地买卖也就不可能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运动。
出卖土地是被迫的或被动的,市场是狭隘的,但是一些人对土地的追求却是无限量的。于是暴力走到了前台。封建社会的土地运动缺乏经济的根据,可是权势支配土地却有相应的社会条件。众所周知,超经济强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当人本身还是附属物和不自由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决不会比他们本人有保障。另外,小农的简单再生产固然必须首先与土地相结合,但结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并不是小农经济的前提。在许多情况下,剥夺了家民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简单再生产的中断。小农经济的这种特点,为暴力侵夺土地提供了可能。还有,一家一户的小农犹如单个马铃薯,他们之间的经济联系较少,每一家可以在极其悬殊的条件下进行简单再生产,所以是各自为事,形不成统一的力量。于是有权有势者就可以像用刀切马铃薯那样,逐个对他们施以暴力,侵占他们的土地。小农总希望好皇帝、清拯救他们,可是他们总也逃不脱贪官污吏、有权有势者对他们的暴力掠夺,这是无法避免的历史悲剧。
为了进一步说明政治特权和暴力在封建地主成员再生产中的作用,我们再作一点量的估计。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代封建地主主要是通过暴力和政治的方式形成的。第一代封建地主的生成方式有它的历史条件,不可当成固定不变的模式,但它对后世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只要产生这种方式的社会条件不发生重大变化,这种方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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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会过时,仍将继续被采用。
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全过程看,唐以前恐怕主要是暴力和政治方式起作用。土地买卖在某些时候尽管有迅猛的发展,由于以下几个条件使它不可能上升为主要角。第一,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国有与土地私有如两个对向的楔子。唐以前许多时候土地国有居于主要地位,如战国、王莽时期、两晋占田时期以及北魏以后实行均田制时期。另外由于土地国有观念影响很深,封建国家总是设法表明自己是一切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对于发展起来的私有土地常常施以种种限制,一再命令不准逾制等等;第二,中国历史上几个著名的国有土地法规都产生于这个时期;第三,商品经济还不太发展,有时货币几近废弃,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是难于商品化的。这个时期记载土地兼并的资料虽然不少,但标明买卖的并不多,多数材料讲的是强占和侵夺。
从每个朝代看,每朝初期封建地主的更新,主要依靠暴力和政治手段。比如西汉初年,刘邦下令:“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这一道命令造就了一大批封建主。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多次改朝换代,每次改朝换代可以说都是一次封建地主成员的大改组,每个封建王朝初期及其以后一段时间封建地主的核心部分几乎都是在这种暴力的和政治的改组中形成的。
从封建地主组成的各层次看,中上层封建地主主要是靠政治途径形成的。从明代情况看,皇帝、诸王、公主、功臣、外戚、大宦官、缙绅构成了封建地主的中上层,他们的庄田和役使的农户几乎全部
凭借法律规定、赏赐或霸占而来,与买卖很少关系。缙绅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发家初期不一定靠政治特权,但跻身于缙绅之后,特权在扩大地产中就起了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谢肇膌说:“仕官富室,相竞畜田,贪官势族,有畛隰遍于邻境者。至于连疆之产,罗而取之,无主之业,嘱而丐之,寺观念香火之奉,强而寇之。”“取”、“丐”、“寇”说明靠政治特权畜田。海瑞巡历松江时,小民“告乡官夺产者几万人”。这不会是松江一个地区的现象,恐怕是缙绅地主的共同性格。
如果以上估计离实际不太远,那么我们至少可以说,封建地主的中上层的形成主要是通过政治方式达到的。中上层的人数虽然不多,由于他们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核心部分,封建地主的基本性格正是由他们决定的。在他们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到政治特权比经济手段更有权威。
封建地主生态特点问题
二、封建地主生态特点问题
暴力和政治特权是封建地主特别是中上层封建地主形成的主要途径。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政治权力掌握在皇帝与官僚手中。皇帝的宝座由一个家族独占,官僚则具有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谁要想广占土地和劳动者,最有效的办法是设法步入官僚行列。“升官发财”、“争权夺利”这类口头禅比许多理论的概括要直截了当地揭破了权与利的关系。这里我们不妨引两段古老的议论来说明这个问题。
吕不韦结识了为质于赵的秦公子异人,并谋求异人回秦继承王位。为这件事吕不韦与他父亲有一段对话。吕不韦问他父亲:“耕田之利几倍?”曰:“十倍。”“珠玉之赢几倍?”曰:“百倍。”“立国家之主赢几倍?”曰:“无数。”曰:“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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