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务员山西省考时间【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 号】冀政办字〔2021〕130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2020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时间∙【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卫生人才网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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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深化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本着“能放则放、能简则简”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新时代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改进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方式
  (三)简化经费拨付程序。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和流程,对经项目管理部门立项、公开竞争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资金,允许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程序直接拨付至非本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需调增单位资金收支预算的,省财政厅按规定同步办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手续,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掌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放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五)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
可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民生银行招聘网
  (七)优化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后,已经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实行预算指标管理、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完善科研人员奖励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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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落实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在部分高等学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所需资金从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解决。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九)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单位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畅通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绿通道”
  (十一)改进“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项目承担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精简科研仪器
设备采购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合并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验收评价有关流程,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取消科研项目验收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六、创新科研经费投入支持方式
  (十四)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允许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项目、省级软科学
研究专项项目中推行经费使用“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省级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