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陵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1 
【案件字号】(2020)湘02行终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颖红彭华梁小平 
【审理法官】罗颖红彭华梁小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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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吉陵;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人民政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 
【当事人】王吉陵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人民政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 
【当事人-个人】王吉陵 
【当事人-公司】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人民政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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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陈香香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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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吉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 
【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系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争议的焦点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株人社工伤认字[2019]239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株政复字第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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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考试信息网【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经常居住地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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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争议的焦点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株人社工伤认字[2019]239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株洲市
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株政复字第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上诉人王吉陵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虽属下班的合理时间,但上诉人是否属于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存在争议。从上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以及行政复议申请来看,上诉人至交通事故发生点是何意图前后矛盾,故不能充分证实上诉人至事发地属于合理的下班回家途中。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被上诉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株洲市人民政府受理涉案行政复议后,经立案、审核等程序,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维持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2017国考补录公告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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