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祥、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全国统一招警考试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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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0)鲁09行终1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 
【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传祥;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刘传祥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刘传祥 
【当事人-公司】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崔立庭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立庭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立庭庞吉俊 
【代理律所】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传祥 
【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这一诉讼请求具体指向不明,其诉状中所列明的“事实理由"则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一是被告“至今未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导致原告合法劳动权益被持续侵害且不能补救",二是被告对其所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不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二审着重审查了上诉人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是否曾向被上诉人申请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上诉人陈述未单独申请但包含在信息公开申请之内,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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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这一诉讼请求具体指向不明,其诉状中所列明的“事实理由"则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一是被告“至今未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导致原告合法劳动权益被持续侵害且不能补救",二是被告对其所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不成立"。就诉状中的事实理由来看,起诉被上诉人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须以先行申请其履职为前提,没有申请在先的事实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而原告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申请过被上诉人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要求被告履职,其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履职申请,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因此仅就信息公开争议进行审理裁判,一审这一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经全面审查,确认被上诉人所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有据,上诉人请求赔偿亦无事实根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科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传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3:33:0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传祥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被告人社局及新泰市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新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两被告未能依法履行劳动监察之责,导致原告合法劳动权益被持续侵害,且不能补救,两被告应对原告相应劳动权益被损害之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要求判决:1、撤销人社局不予公开决定,责令人社局限期内向原告公开申请书所要求公开信息;2、认定新泰市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行政不作为,责令新泰市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限期内向原告公开申请书所要求公开信息;3、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本院立案后,作出(2018)鲁0991行初30号判决,判决认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适格被告,其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但是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侵犯刘传祥的财产权,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刘传祥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26日,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信息公开事先告知书》,要求原告说明申请公开的每一条事项所指的具体时间,原告答复:我方申请公开的一至六项所指的具体时间为1989年10月份本人入恒丰矿业至2004年5月被强制离岗前信息资料。2018年5月15日,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作出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1、申请事项1-6条与其有关的信息信息不存在。2、申请的对
黄冈自考网韩庄煤矿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检查工作涉及的信息与其个人无关,不予公开。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75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传祥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确认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二是要求赔偿损失。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虽然表述笼统,但是结合起诉事实和理由,能够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实际为:要求确认新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被告新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在答复之前要求原告进行了补正,根据原告补正的内容,被告答复经检索、查,告知原告申请事项中的第一至六条所涉及的与你相关信息资料不存在;关于原告申请的被告对山东恒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监察工作所涉及他人的信息资料,因与原告个人无关,被告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上述答复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邮寄送达。综上,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并造成损失,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解决的是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争议。原告在庭
审中陈述要求被告履行劳动监察的法定职责,其应当依法向有关部分提出履职申请,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传祥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曲解上诉人诉讼请求和事由,上诉人诉讼请求十分明确,直接针对要求被上诉人应当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明确体现和包含了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履职申请,一审以信息公开审理并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刘传祥、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9行终1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传祥。
     委托代理人崔立庭,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泰市府前大街某某劳动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诗荣,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凤奎,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刘玉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传祥因诉被上诉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991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传祥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被告人社局及新泰市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新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两被告未能依法履行劳
动监察之责,导致原告合法劳动权益被持续侵害,且不能补救,两被告应对原告相应劳动权益被损害之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要求判决:1、撤销人社局不予公开决定,责令人社局限期内向原告公开申请书所要求公开信息;2、认定新泰市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行政不作为,责令新泰市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室限期内向原告公开申请书所要求公开信息;3、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本院立案后,作出(2018)鲁0991行初30号判决,判决认为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适格被告,其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但是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侵犯刘传祥的财产权,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刘传祥未提起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26日,被告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信息公开事先告知书》,要求原告说明申请公开的每一条事项所指的具体时间,原告答复:我方申请公开的一至六项所指的具体时间为1989年10月份本人入恒丰矿业至2004年5月被强制离岗前信息资料。2018年5月15日,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作出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1、申请事项1-6条与其有关的信息信息不存在。2、申请的对韩庄煤矿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检查工作涉及的信息与其个人无关,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