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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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才网招聘信息163【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02.21
2023安徽公务员报名入口∙【字 号】赣教基字[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教基字〔2014〕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制订了《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建设,全面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甘肃省公务员面试名单
明确责任领导和学籍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设区市教育局学籍管理责任领导和学籍管理员信息(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QQ号等),请于3月15日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就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逐级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省教育厅将适时开展市级学籍管理员培训工作。
  四、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各地有关实施情况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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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1日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我省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
督、检查全省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与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六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格式见附件1)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南充人力资源招聘网  (七)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
  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样式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广东公务员网络培训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