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非在编人员管理规定 广东省教资考试时间
2023年非在编人员管理规定篇1
  第一章总则
农村信用社考试科目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宜兴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所使用的非在编人员,是指无需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符合《劳动合同法》用工规定,并且已经在镇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或今后按照组织人事程序安排到镇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镇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镇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计划管理工作,并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用人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以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非在编人员的,可按组织人事程序适当聘请下列人员:
  1、履行工作职能所需的专技人员;
  2、特定工作范畴的管理人员;
  3、后勤服务人员。
  初聘的非在编人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为35周岁、女性年龄为30周岁以下。
  第五条 实行部分企业化运作的江苏宜兴陶瓷产业园区 、江苏太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园区,可适当放宽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必须事先向镇组织人事办公室提出书面计划,经镇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按程序聘用。
  第七条 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镇组织人事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初聘的非在编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安排镇管干部到镇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由镇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使用非在编人员,应采用协议用工的管理方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九条 劳动用工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初聘人员的试用期为2个月。贵州公务员考试网报名入口
  非在编人员在达到规定的年龄时,即:男性52周岁、女性50周岁,一般不再续签劳动用工合同。确因岗位或专业特殊需留用的经党委研究决定的可续签。
  第十条劳动用工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使用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1、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不能胜任完成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用人单位工作规章制度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5、用人单位因机构撤销或职能转变后人员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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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第十三条 非在编人员受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治安处罚以上处理的,合同自行解除。并依法办理辞退、除名法定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非在编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1、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合同,损害非在编人员合法权益的;
  2、因身体状况不能继续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
  3、在特定情况下,且具备用人单位可以接受的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非在编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作对方同意;
  2、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给对方在工作或经济上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劳动用工合同期满,劳动用工关系即依法自行终止。
  属于第十一条第2、4、5、6项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1项,以及第十六条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工资、 保险及其它待遇
  第十七条 非在编人员的工资报酬由基本工资、年度考核工资组成。
  1、非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凡低于的,必须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重新核定。基本工资按月发放;
  2、非在编人员的考核工资应综合工作岗位、职务、业绩等情况,在年度考核后实行有差别发放;
  3、非在编人员享受机关过节费、防暑降温费等机关一般性福利待遇。
  4、在试用期的非在编人员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其它任何待遇。
2022年广西省考公务员报名时间  第十八条 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非在编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保险的缴费标准,由镇组织人事办公室根据上级的精神和我镇的实际统一确定。各项保险金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由集体和个人及时缴纳。
  第十九条非在编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死亡或患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非在编人员管理,注重思想
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凡因教育管理缺失而产生违法违纪、影响机关形象和工作的,要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镇组织人事办公室、监察室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使用非在编人员中出现的问题,严格规范用人秩序。
  第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非在编人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未经党委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安排、使用非在编人员,否则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镇组织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以前有关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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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非本校正式编制,而在学校下属各部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后勤等各种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
  1 .返聘的校内外离退休人员;
  2 .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待聘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
  3 .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社会待业人员(含已参加城镇保险的人员);
  4 .校外兼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