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
2021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公布日期】2002.03.28
【字 号】渝人发〔2002〕46号
【施行日期】2002.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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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组织人事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之前所有与此办法相悖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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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四章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
  第五章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六章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监督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我市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保证人才流动及人事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人事考试中心电话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人才是指:
  (一)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到各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毕业生;
  (二)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到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毕业生;
  (三)辞职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脱离了工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
  (五) 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 外国商社、外国企业驻渝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七) 其他社会人才。
  第三条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以上(含县)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机构),在申办《重庆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后,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书面授权,负责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一) 市级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和社会人才委托,可以管理全市范围内社会人才的人事档案;
  (二)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人才交流机构受本辖区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人才委托,可以管理本辖区内社会人才的人事档案;
  (三)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只负责对本单位纳入编制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其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招聘的其他人才统一纳入社会人才管理范畴;
  (四)严禁其他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内设的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和本人人
事档案;
  (五) 凡不具备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擅自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之内向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移交社会人才人事档案。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
  第五条 建立重庆市社会人才登记管理制度,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对管理其人事档案的社会人才,按统一要求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登记表》(格式附后),并装入社会人才人事档案,作为社会人才履历材料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需由社会人才或其聘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立户手续,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之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各项人事代理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一) 按国家规定核定存档人员的连续工龄,调整记载档案工资;
  (二)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认定,办理职称考评的有关手续;
  (三) 办理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四) 负责社会人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出具有关婚育证明和代办有关人员生育指标事宜;
  (五) 按党章、团章有关规定接转社会人才党、团组织关系;会计考试2022年考试报名入口
  (六) 负责社会人才引进工作,办理社会人才集体户口挂靠手续;
  (七) 办理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应往届毕业生的聘用合同备案管理手续;
  (八) 为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九) 办理社会人才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十) 办理确因人才流动等原因失去原有身份的社会人才身份认定手续;
  (十一) 代办社会人才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
  (十二) 协助办理与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其它社会化人才服务事宜。
第三章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递手续具有同等效力。国家机关在社会人才中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人才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凭人才交流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办理录(聘)用手续并接收社会人才人事档案。
  第九条 人才交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人才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开具调档函和接转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转移函,社会人才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予以配合。
  (一) 社会人才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在接到调档函和转移函后15天内办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转出手续;
  (二) 转出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