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全国四六级考试【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3.27
【字 号】厦人社规〔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0〕5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7日
 
厦门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信用条例》)、《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事中事后评价监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严重失信人名单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事后监管评价信息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三条 以下三类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二)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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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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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大专文凭有用吗?  第五条 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和政策,切实履行服务协议;配合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调查、检查、考核和日常监督。
  第六条 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当在机构资质、资格发生变化,或机构地址迁移、停业、被撤销、关闭时,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七条 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并在机构显要位置悬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标牌。
  第八条 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2022年冬奥会项目介绍  第九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在履行服务协议方面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工伤职工应当遵循因伤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为工伤职工建立规范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客观、真实、完整地记载工伤职工的身份信息、受伤时间、就诊时间和情况;
  (三)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书面同意;
  (四)对工伤职工进行检查、、用药和选用医疗耗材,符合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原则;不得小伤大治、小伤大养;不得采取挂床住院、虚构住院等方式增加医疗费用;对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门诊开药量符合相关医疗规范;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不得误导、诱导工伤职工向其他医院转院;
  (六)根据伤情需要为工伤职工转外就医、工伤复发出具意见;
  (七)优化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工伤医疗费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统一结算;工伤医疗费用统一结算的,应当在医疗发票标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字样。
  第十条 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在履行服务协议方面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工伤康复应当遵循合理、有效、规范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康复期限和康复方式,根据康复对象伤情,及时制定康复计划和康复方案,为康复对象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三)按要求对康复对象开展康复效果评估,出具评估意见;根据康复效果评估情况出具相对应的终止康复、延长康复期或转诊意见。
  (四)为康复对象建立完整、详细的工伤康复档案;按照信息管理的要求,与市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及时将康复对象康复信息录入系统;
  (五)工伤康复费用统一结算的,应当在发票显要位置标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字样。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履行服务协议方面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确定的名称和目录,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二)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三)建立工伤职工配置服务档案,并至少保存至服务协议期限结束之日起两年;
  (四)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诱导工伤职工更换仍能正常使用的辅助器具。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结果类型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以下四类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核查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服务协议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查情况对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作出事中事后监管评价。具体方式如下:
  (一)协议管理与考核
  协议期内对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履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与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双随机”检查
  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对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开展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