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誉迅电子有限公司、马福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14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端)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陈丽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厦门誉迅电子有限公司;马福兰 
【当事人】厦门誉迅电子有限公司马福兰 
【当事人-个人】马福兰  2022年10月份召开什么会议
【当事人-公司】厦门誉迅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道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吴晓阳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道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吴晓阳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道根吴晓阳 
【代理律所】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厦门誉迅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马福兰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为马福兰与誉迅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公务员职位表2022查询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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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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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考录取结果查询入口【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为马福兰与誉迅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马福兰系誉迅公司员工,其受伤为工伤。嗣后,誉迅公司并未就该《工伤认定书》提出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其认可该《工伤认定书》。且在诉讼中,誉迅公司对仲裁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1日起解除亦无异议,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誉迅公司依法应当支付马福兰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誉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誉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誉迅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2:32: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除誉迅公司对“马福兰系誉迅公司员工"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誉迅公司应否支付马福兰工伤保险待遇。誉迅公司认为其无须支付马福兰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在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马福兰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与誉迅公司无关,肇事方也已经进行赔付,所以誉迅公司无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誉迅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马福兰的受伤已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誉迅公司没有为马福兰缴交工伤保险,依法
应当支付马福兰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誉迅公司认为其无须支付马福兰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誉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誉迅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马福兰只是誉迅公司雇佣的临时保洁员,并非誉迅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马福兰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和誉迅公司没有关系,不应当由誉迅公司来进行赔偿,誉迅公司不应当支付马福兰工伤保险待遇。综上所述,誉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誉迅电子有限公司、马福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录取查询入口民事判决书
(2020)闽02民终14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誉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81号2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云才,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福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阳,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誉迅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福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誉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誉迅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马福兰只是誉迅公司雇佣的临时保洁员,并非誉迅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马福兰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和誉迅公司没有关系,不应当由誉迅公司来进行赔偿,誉迅公司不应当支付马福兰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福兰辩称,马福兰发生交通事故时与誉迅公司存在着劳动关系,该事实业经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并依法认定这个马福兰系工伤。誉迅公司没有为马福兰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其应当支付马福兰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诉称     誉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誉迅公司无须支付马福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80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83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839.5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马福兰系誉迅公司员工,岗位为保洁员。誉迅公司没有为马福兰缴交社会保险。2018年9月19日7时45分许,马福兰在上班途中行走至同安区洪塘镇龙西二路天天烧烤路段,被案外人陈坤驾驶闽D×××××小型轿车碰撞到,致马福兰受伤。后马福兰被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胸10椎体压缩骨折。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第350212420180002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福兰不负本事故责任。2019年3月22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马福兰受伤为工伤。2019年7月10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厦劳鉴2019062505鉴定结论书,评定马福兰伤残等级拾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2019年9月5日,马福兰作为申请人,以誉迅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同
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马福兰与誉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1日解除;2.誉迅公司向马福兰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9465.92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9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808.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840.2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840.2元。2019年10月18日,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同劳仲案[2019]821-2号裁决书,裁决:一、马福兰与誉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1日起解除;二、誉迅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马福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80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83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839.5元,合计79486.4元;三、驳回马福兰的其他请求事项。誉迅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