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池、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中国人事考试网【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2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小池;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当事人】陈小池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当事人-个人】陈小池 
【当事人-公司】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代理律师/律所】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芬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小池 
【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本院观点】《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闽劳社文[2008]40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裁员方案实施前十日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审查,若无异议,视为同意裁减人员方案;若发现裁减人员方案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裁员方案实施前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组织实施裁减人员方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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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池、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闽02行终2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小池。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某某劳动力市场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宗泽,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嘉楠。
     委托代理人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黄强,常务副市长。
珠海考教师编制有多难     委托代理人何少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小池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行初2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查明,2020年3月25日,陈小池向市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9年5月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集美区人社局)向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称省人社厅)报送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情况的报告。2020年3月31日,市人社局作出XRSGK[2020]11号《关于陈小池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下称《答复》),以上述报告属于市人社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陈小池不服,向市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0年7月3日作出厦府行复[2020]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2020-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陈小池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以及市政府作出的《2020-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重新答复。
     一审判决另查明,集美区人社局于2019年5月6日向市人社局报告的文件名称为《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报告》,市人社局于2019年5月8日向省人社厅报告的文件名称为《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情况的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收到陈小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市政府受理陈小池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陈小池所申请公开的《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的报告》和《关于厦
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情况的报告》系人社部门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呈报的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上述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市人社局以此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河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和市政府作出的《2020-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陈小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陈小池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小池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于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审批、审核、备案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三种行政管理行为,根据《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报告》和《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情况的报告》是在履行法定备案审查制度,上级行政部门虽然无须回复,但等同于“同意”的行政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规定的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2.过程性信息指的是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交流信息,不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便两份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也只能是在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之前,在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后,行政决定已经确定,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且两被上诉人并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予以说明理由也没有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