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工作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4.07.30
【字 号】厦人[2004]92号
【施行日期】2004.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辽宁人事考试【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人〔2004〕92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国家教育网络云平台 为了加强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管理工作,规范户籍管理,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03〕142号)及《厦门
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集体户口的工作意见》(厦公〔2004〕32号)的精神,本着方便众、服务人才的原则,按照居民以"常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规定,结合人事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入户登记、迁移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级报考网站 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集体户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主动申请设立集体户;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公安户政部门应当予以开设。
  第五条 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引进的人员或接收的毕业生,要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应该落户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者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入当事人所在单位尚不具备开设集体户条件,本人在厦无合法固定住所亦无亲戚朋友可以挂靠户口的,可根据规定将户口挂靠在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其中,岛外单位接收的人员除在岛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外都要落户在岛外,岛外用人单位委托岛内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单位无法为调入当事人提供集体户,且个人在岛外又无亲戚朋友可挂靠户口的,可将户口挂靠在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内,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收取户口管理费。
  第六条 委托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当事人,因单位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的,当事人未落实其它就业单位,且又无处挂靠户口的,可将户口挂靠在原单位所在地的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其中户口在岛外单位集体户,可将户口挂靠在原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第七条 公安户政部门发给设立集体户的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簿》,统一由人才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第八条 将户口挂靠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必须登记详细的、联系地址及其它信息,户口栏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前往落户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自落户之日起,当事人应每半年主动到挂靠户口的人才服务机构或者通过书面形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超过一年的,人才服务机构可报请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将其档案寄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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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当事人因就业、工作调动、购买住房等已在厦落实其它落户地点的或者单位已经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出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当事人因就业等原因离开厦门的应及时将档案、户口及时迁出厦门人才服务机构。凡不按规定办理迁移手续的,人才服务机构可报请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将其档案寄回原籍。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江苏公务员考试要求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其它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设立集体户,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共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