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委组织部、⼴东省⼈事厅、⼴东省公安厅2000年8⽉17⽇发粤⼈调录[2000]54号)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民警察考试录⽤制度,公正选拔、录⽤⼈民警察,保证新录⽤⼈民警察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条例》、《⼴东省国家公务员录⽤实施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结合⼴东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公安机关录⽤正科以下(不含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成员)的⼈民警察(包括调任、转任⼈员和安置营以下军转⼲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和地⽅普通⾼等、中专学校毕业⽣和军转⼲部中录⽤,不⾜部分可从具有⾼中以上⽂化程度的其他⼈员中录⽤。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机关录⽤的⼈民警察必须具备⼤专以上⽂化程度。
  第四条 录⽤⼈民警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法进⾏。
  第五条 录⽤⼈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编制录⽤计划;
  (⼆)发布招考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审查资格;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和政审;
  (七)录⽤和试⽤。
  第六条 ⼈民警察考试录⽤⼯作每年举⾏⼀到两次,在每年的⼆⽉和九⽉举⾏。实⾏全省统⼀考试。对于⼀些特殊情况的,报省⼈事厅、公安厅批准,可单独举⾏录⽤考试。
  第七条 省⼈事厅、公安厅共同负责对⼈民警察考试录⽤⼯作进⾏部署。高考分数查询2019
第⼆章 录⽤计划
  第⼋条 录⽤⼈民警察,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编制录⽤计划。
  第九条 录⽤计划的内容包括:
  (⼀)⽤⼈单位的名称及其编制数、空编数和拟录⽤⼈数;
  (⼆)拟录⽤职位名称、专业、⼈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法、考试时间;
  (四)⽤⼈单位意见;
  (五)审核、审批机关意见;
  (六)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录⽤计划按上述要求单列编报。
  第⼗条 录⽤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次,于12⽉底前编报下⼀年度的增⼈计划。
怎么查高考成绩排名  第⼗⼀条 省公安厅和各市⼈民警察录⽤计划,分别由省公安厅和各市⼈事部门向省⼈事厅申报,由省⼈事厅确定。
  第⼗⼆条 市以下各级⼈民警察录⽤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县(市)⼈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及本县(市)所辖乡(镇)的⼈民警察录⽤计划进⾏初审后,编制上报市⼈事部门;
  (⼆)市⼈事部门对本级公安部门和所辖各县(市、区)的⼈民警察录⽤计划进⾏审核后,编制本市⼈民警察录⽤计划上
报省⼈事厅审批,同时抄报省公安厅;
  (三)市⼈事部门根据省⼈事厅确定的本市⼈民警察录⽤计划,分解下达给本级公安部门及所辖各县(市、区)⼈事部门;
  (四)省⼈事厅在审批录⽤计划前,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的意见。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特殊职位⼈民警察,需采取特殊考试的,应向省⼈事厅、公安厅申报。采取特殊考试的范围、对象按照《⼴东省国家⾏政机关采取特殊考试录⽤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试⾏)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四条 报考⼈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从普通⾼等、中专学校和社会待业青年中录⽤⼈民警察,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由省公安厅、⼈事厅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周岁);从转任⼈员和军转⼲部中录⽤⼈民警察,其年龄条件按照公安部《关于严把进⼊关进⼀步做好审批⼯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政治⼈[1996]236号)办理。
  (⼆)⾝体健康,体形端正,⽆残疾,⽆⼝吃,⽆重听,⽆⾊盲,*眼视⼒在0.8以上,男性⾝⾼在1.68⽶以上,⼥性⾝⾼在1.58⽶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报考⼈民警察:
  (⼀)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为的;
  (五)直系⾎亲和对本⼈有重⼤影响的旁系⾎亲中有被判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亲和对本⼈有重⼤影响的旁系⾎亲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六条 ⼈民警察录⽤考试前两个⽉,由省⼈事厅、公安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
广州事业单位招聘2021  (⼀)录⽤单位、职位、专业及⼈数;
  (⼆)报考的资格条件;
  (三)考试的科⽬和⽅法;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五)考试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发布⽅法;
  (七)录⽤办法等。济南事业编考试信息网
  第⼗七条 根据考试⼯作需要和为⽅便报考者,各市分别设若⼲报名点,报名点要指定专⼈负责,并组织培训有关的⼯作⼈员,使其掌握有关报名⼯作的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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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条 报名点应张贴详细的录⽤计划表、招考公告等材料,供报考者报名时参考,具备报考资格者应填报志愿,并明确是否服从分配。
  第⼗九条 报考点的⼯作⼈员负责对报考者进⾏如下资格审查:
  (⼀)户⼝是否符合规定的地区要求;
  (⼆)是否具备所报职位规定的⽂化程度和专业要求;
  (三)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明显的⽣理缺陷;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范围;
  (六)是否符合报考的其它条件。
  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公安机关录⽤国家公务员(⼈民警察)报名表》,交近期免冠正⾯⼀⼨
照⽚三张,同时,核发准考证。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予报名。
  第⼆⼗条 报名截⽌后,由地级以上市⼈事局、公安局汇总报名情况并报省⼈事厅、公安厅。省⼈事厅、公安厅根据报名情况,统⼀印刷、发放试卷。
第四章 考试
  第⼆⼗⼀条 ⼈民警察录⽤考试采取笔试、⾯试和体能素质测评相结合的⽅式进⾏。按照笔试占50%,⾯试占30%,体能测试占20%的⽐例折算相加,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第⼆⼗⼆条 笔试分公共科⽬考试和专业科⽬考试。公共科⽬考试由⼈事厅命题。专业科⽬考试由省公安厅根据省⼈事厅的要求命题。笔试后,按公共科⽬占60%,专业科⽬占40%的⽐例折算相加,构成应试者的笔试成绩。
  第⼆⼗三条 ⼈民警察录⽤笔试以市为单位设考区,考区可设考点2——3个,笔试结束后,由省⼈事厅统⼀组织阅卷、登分。
  第⼆⼗四条 笔试结束后,按拟录取⼈数3:l的⽐例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事厅商公安厅确定。笔试合格者⽅可参加⾯试和体能素质测评。
  第⼆⼗五条 ⾯试和体能测评由省公安厅商⼈事厅统⼀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试采⽤结构化⾯试的⽅式,体能素质测评的项⽬和标准另⾏规定。⾯试和体能素质测评结束后,⾯试和体能素质测评⼈员对应试⼈员进⾏综合评定,写出评语。
  第⼆⼗七条 ⾯试和体能测评后,以应试者总成绩⾼低为序,按拟录取⼈数2:1⽐例,确定参加体检⼈员的名单。
  第⼆⼗⼋条 录⽤特殊职位的⼈民警察,经省⼈事厅、公安厅批准,可以采取相应的测试⽅式或简化考试程序。
第五章 体检
  第⼆⼗九条 录⽤⼈民警察体检⼯作,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统⼀组织实施。体检项⽬和标准,执⾏《⼴东省国家公务员录⽤实施办法》中《⼴东省国家公务员录⽤体检实施细则(试⾏)》。
  第三⼗条 体检⼯作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为⼈民警察。
  第三⼗⼀条 体检费⽤由报考⼈负担。报考⼈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查。公安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有权决定重新复查,复查费⽤由公安机关负担。复查应到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复查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考核和政审
  第三⼗⼆条 考核和政审⼯作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统⼀组织下进⾏。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成⽴考试和政审⼯作⼩组负责对笔试、⾯试、体能素质测评和体检合格的⼈员进⾏考核和政审。考核和政审⼯作⼩组成员应选派中共党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强,与考核对象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同志担任。
  第三⼗三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作能⼒、⼯作实绩、缺点和不⾜、需要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亲和对本⼈有重⼤影响的旁系⾎亲的重⼤情况等。
  第三⼗四条 考核和政审⼯作应遵循领导与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公正。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法:
  (⼀)对考核和政审对象本⼈和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及⼈事部门了解情况;
  (⼆)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员进⾏个别访问;
  (四)通过考核和政审对象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了解情况。
  第三⼗五条 考核和政审⼯作结束后,由考核和政审⼯作⼩组写出署名的书⾯考核和政审材料。
第七章 录⽤与培训
  第三⼗六条 地级以上市⼈事局、公安局根据职位要求和报考⼈员笔试、⾯试、体能素质测评、体检和考核及政审结果,按照总成绩⾼低顺序确定并汇编拟录⽤⼈员名单(越位录⽤的要说明理由),填报《国家公务员(⼈民警察)录⽤审批表》和“关于报送录⽤审批表的说明”(主要阐述录⽤⼯作的主要程序及确定拟录⽤⼈员的理由),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地级
以上市级各⼈事部门批准录⽤。
  警察院校毕业⽣的录⽤,单独排列名次,按照总成绩⾼低顺序录取。
  第三⼗七条 录⽤⼈民警察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是:
  (⼀)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录⽤⼈民警察,报省⼈事厅审批。
  (⼆)市公安局及所辖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录⽤⼈民警察,由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事部门审批。
  第三⼗⼋条 上报省公安厅的材料包括:1、县、市公安局的报告、审核意见;2、⼴东省公安机关录⽤⼈民警察审核表(⼀式⼆份);3、⼴东省公安机关录⽤⼈民警察审核名册(⼀式三份);4、⾝份证复印件(⼀份);5、体检表;6、笔试合格⼈员成绩汇总表(⼀份)。
  第三⼗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地级以上市政府⼈事部门的录⽤批复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录⽤⼈员名单,并根据职位要求,由市、县公安机关商当地⼈事部门作统⼀分配。
  第四⼗条 新录⽤的⼈民警察(公安警察院校毕业⽣除外),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安警察院校或⼈民警察培训学校为期半年封闭式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公安厅统⼀部署,统⼀培训内容,统⼀考试、考核标准。
省考公务员体检标准
  第四⼗⼀条 培训内容。政治理论基础知识、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警体、基础训练、警察查缉战术、公安⽂书写作、⼈民警察职业道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此外,还要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有关内容。
  第四⼗⼆条 培训考试及考核。岗前培训实⾏统⼀教材,统⼀教学内容,统⼀标准。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基础知识、公安⽂书写作、刑事侦察、治安管理、法律基础知识等五门课程实⾏全省统考,其中⼆门(含)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费参加下⼀期培训,考试成绩仍不及格者,取消录⽤资格。培训结束前对学员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进⾏考核,作出考核鉴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录⽤资格。
  第四⼗三条 新录⽤的⼈民警察,试⽤期为⼀年。试⽤期满后,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定职,并按照审批权限评授;不合格者(包括⾝体不合格),报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事部门
审核同意,取消其录⽤资格。
第⼋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四⼗四条 录⽤⼈民警察⼯作,必须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政府⼈事部门和本级政府⼈事、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五条 从事考录⼯作的⼈员,凡与报考⼈员有《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六⼗⼀条所列的亲属关系,应当执⾏公务回避。
  第四⼗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录⽤⼈民警察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续,上级公安机关不予评授。
  对违反录⽤规定的报考⼈员,取消当年的报考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准报考。
  对违反录⽤和培训政策、规定和纪律的⼯作⼈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七条 公安机关⼈民警察考试录⽤⼯作费⽤列⼊各级公安机关经费预算,专款专⽤。
  第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起执⾏。
  第四⼗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