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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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8.01.10
【字 号】京水务建管〔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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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水务建管〔2018〕1号
 
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2月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8年1月10日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24号)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动态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评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并开展记分工作(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另行制定),监督评价结果的应用。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处理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价机构对市场主体分数进行调整。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及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督检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
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自考报名时间2023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不同评价类型,其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别设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90分,信用好;
  A级:70分≤X<80分,信用较好;
  BBB级:60分≤X<70分,信用一般;
  CCC级:X<60分,信用较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十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并且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的,可以同时申请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相关业绩信息报送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业绩将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价,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和设备材料;
  (三)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山东省人力资源考试报名  (四)人力资源管理、信用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等材料;
  (五)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近3年参建与评价类型对应并在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合同名称、合同额、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开竣工时间等;
  (七)近3年获得的各种奖励、处罚等材料;
  (八)近3年参加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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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登记从业不满3年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申请信用评价,需提供自依法登记之日起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中规定的市场主体必须公开的内容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水建管〔2011〕433号)中包括的内容,应在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管理单位,对日常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