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华雪、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考研成绩查询需要什么信息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报名【案件字号】(2020)川18行终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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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云教育平台登录入口【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边华雪;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边华雪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边华雪 
【当事人-公司】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贾文杳四川黎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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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贾文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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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甘肃2022年公务员岗位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边华雪 
【被告】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天全县公安局常住户口卷、常(寄)住人口登记表虽然在原审庭审中作为边华雪一方的证据举证质证,但该证据实际是2020年5月18日复印于天全县××室,迟于边华雪2020年5月5日向天全县人社局提出退休申请的时间,并非是其向天全县人社局申请办理退休审批程序中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故本院对边华雪的该项异议不予采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天全县人社局以边华雪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1970年10月4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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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其余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天全县人社局在原审中提交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6号)规定,一、退休审批程序(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退休审批决定。属下列情形的,审核时限为10日,审批时
限为5日。(四)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程序。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对档案重新核查认定后,再进行退休审批。(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时,应在《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审批意见栏中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退休审批专用章。对申报退休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出具审批意见书。审批意见书应载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天全县人社局以边华雪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1970年10月4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天全县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实体处理是否合法。  天全县人社局作为天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依法具有审核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职工退休审批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8号文件属于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定职权制定的关于参保人员退休方面具体时间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该文件对办理退休过程中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出生时间作了规定,其核心是对退休条件的确定,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存在冲突,依法应当适用于本案。对于边华雪主张应以其常住户口卷、常(寄)住人口登记表作为其“本人档案”,以其载明的出生日期作为起算退
休时间的理由,因常住户口卷、常(寄)住人口登记表并未作为申请退休材料在行政程序中向天全县人社局提交,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行政机关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常住户口卷、常(寄)住人口登记表与身份证所记载的边华雪的出生日期一致,但与职工档案记载不一致,天全县人社局在办理边华雪的退休申请审批时,依据8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边华雪的退休起算时间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当。故边华雪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天全县人社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包括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6号)规定,“对申报退休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出具审批意见书。审批意见书应载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天全县人社局在办理本案边华雪的退休申请审批过程中,仅是口头告知边华雪不予办理退休的理由和结果,违反了前述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应当纠正。  综上所述,天全县人社局以边华雪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1970年10月4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结果正确,处理程序轻微违法,本院依法确认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
销该行政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行初5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边华雪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1970年10月4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6:19 
边华雪、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川18行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华雪。
     委托代理人贾文杳,四川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罗遗,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彭文婷,职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洋汉军。
     上诉人边华雪因与被上诉人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天全县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行初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边华雪于1988年12月29日被招用为天全县粮食系统劳动合同制工人。依据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即1970年5月4日,边华雪认为其已达到退休年龄,故于2020年5月5日向天全县人社局提出退休申请。天全县人社局受理后查阅边华雪职工档案,核实到边华雪职工档案中最早记载其出生时间为1970年10月4日,其档案中《职工登记表》、《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新工人登记表》、《天全县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分户登记卡(1989年-1994年)》、《关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请示报告》(天粮发﹝89﹞字第19号)记载均为1970年10月4日。后天全县人社局以边华雪职工档案记载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办理并口头告知边华雪。边华雪不服该答复,遂起诉至原审法院。
河南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天全县人社局作为天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依法具有审核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职工退休审批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以身份信息登记还是以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该规定并未否定户籍信息、居民身份证等的法律效力,系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办理退休时出现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作出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边华雪档案记载,其1988年12月18日的《职工登记表》最先记载其出生时间为1970年10月4日,《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劳动合同制新工人登记表》、《天全县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分户登记卡(1989年-1994年)》、《关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请示报告》(天粮发﹝89﹞字第19号)记载均为1970年10月4日出生。天全县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边华雪出生时间为1970年10
月4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办理退休并无不当。综上,边华雪诉请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边华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边华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