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入口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7 
【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巍盛莉王蛟 
【审理法官】曹巍盛莉王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张莎;徐秀兰;黄素琼 
【当事人】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张莎徐秀兰黄素琼 
【当事人-个人】张莎徐秀兰黄素琼 
【当事人-公司】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代理律师/律所】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姚易沈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王思思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姚易沈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王思思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勇姚易沈王思思 
【代理律所】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莎;徐秀兰;黄素琼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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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公务员考试学历要求2022-09-22 18: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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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川01行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联合某某银通苑。
     法定代表人黄祖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苏鹏。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易沈,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胡斌,厅长。
     原审第三人张莎,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审第三人徐秀兰,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审第三人黄素琼,女,193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2023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思思,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强公司)因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行初1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刚于2016年9月28日受段某虎招用到邛崃市××其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10日,张某刚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6年10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1月4日,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公交认字[2016]第6467号)载明:“2016年10月10日18时15分许,蒋某贵驾车行驶到事发路口处直行通过路口时,遇张某刚驾驶川A×××××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左方岔口驶入路口直行过程中,用川V×××××号左前侧与川A×××××号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刚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16日死亡。"并认定“张某刚不承担事故责任"。
陕西一建报名入口     2017年3月27日,张某刚家属张莎、徐秀兰、黄素琼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当日受理并出具[2019]05-135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19年4月2日,
市人社局通过邮政EMS方式向博强公司送达[2019]05-135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2019]05-38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博强公司于2019年4月4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2019年4月28日,市人社局作出[2019]05-18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181号《决定书》),认定“张某刚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亡",后市人社局分别于2019年5月5日、5月10日向原审第三人和博强公司送达。博强公司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6月25日,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该案受理后,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2019年8月16日,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81号《决定书》。后博强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川0108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6年7月10日,博强公司与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成都新越医药有限公司H1、H2原料药厂房工程劳务分包给博强公司。2016年8月10日,博强公司与张某祥签订《成都新越医药有限公司H1、H2原料药厂房项目模板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博强公司将成都新越医药有限公司H1
、H2原料药厂房工程模板施工作业项目分包给张某祥。张某祥与王某兵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张某祥将成都新越医药有限公司H1厂房模板工程施工分包给王某兵;王某兵又与段某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兵将成都新越医药有限公司H1厂房模板工程施工分包给段某虎。该判决认为博强公司存在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确认博强公司与张某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博强公司对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分别作出工伤认定和复议决定主体资格无异议,对市人社局、省人社厅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程序无异议。经法庭调查,博强公司、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及原审第三人还对以下事实无争议:1.博强公司和张某刚不存在劳动关系;2.博强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3.张某刚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在下班途中;4.该交通事故是张某刚去世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