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启铭、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务员事业编制区别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川34行终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智强唐波金越琴 
【审理法官】胡智强唐波金越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彭启铭;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当事人】彭启铭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彭启铭 
【当事人-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潘科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研究生考试国家线是多少潘科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科 
【代理律所】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彭启铭 
【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废止合法性撤诉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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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凉山州社保局已将彭启铭2017年2月—4月领取的养老金13196.70元(4398.90元×3个月)及2017年5月—2018年7月领取的生活费7500.00元(500.00元×15个月),合计20696.70元予以追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凉山州社保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管理的法定职责,及对彭启铭提出处理社会保险的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3日共同制定的《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审议并向上级机关备案核准后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中凉山州社保局提交的国发〔2015〕2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川府发〔2015〕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能够证实该办法的制定未超越权限且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不抵触。而且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了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因此,彭启铭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八条不合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凉山州社保局对彭启铭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回复内容,凉山州社保局仅是暂停彭启铭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并没有将其列入丧失领取养老保险资格人员,而且对彭启铭今后的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发放履行了释明义务。彭启铭上诉认为凉山州社保局作出的回复直接导致其丧失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因此,凉山州社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和《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依据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彭启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8:34: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彭启铭原系凉山州民政局职工,2015年4月退休,2015年5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7年1月20日,彭启铭因犯受贿罪被木里藏族自治县
中石化招聘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    2017年5月,凉山州社保局停发了彭启铭的养老金,改为按每月500.00元计发生活费至2018年7月止,共计7500.00元(500.00元×15个月)。彭启铭不服,于2018年6月向凉山州社保局递交了“关于请求依法足额领取社保养老金的申诉"材料,凉山州社保局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国家层面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目前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并未废止,依然适用于此类人员,法院判决生效当月起应停发养老金;缓刑期内基本生活费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发放目录内,故不应由机保养老基金支付,应由机保改革前渠道支付;对于法院判决生效当月起至今已发放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彭启铭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凉山州社保局于2019年10月21日撤销了上述答复,彭启铭自愿申请撤诉,原审法院裁定准予彭启铭撤诉。2019年10月22日,凉山州社保局作出案涉回复,彭启铭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凉山州社保局负有对彭启铭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相应职责。    根据《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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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第一段“……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文件“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文“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决定》和《规程》的要求,研究制定实
施方案,对组织领导、任务分工、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部署"、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的规定,《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是经有权行政机关逐级授权并批准制定,是根据授权文件精神制定的关于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的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制定内容合法。且该实施办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公布实施,制定程序合法。因此,对该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八条的合法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六、基本养老金计发。(二十八)……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的规定,本案中,彭启铭2015年4月退休,2017年1月20日因犯受贿罪被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因此,凉山州社保局暂停发放彭启铭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当月起的基本养老金,并对多发的养老金及生活费予以追回
有合法依据。彭启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发生在2017年1月,此时,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仍在5年的有效期内,凉山州社保局适用该实施办法作出被诉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彭启铭要求撤销凉山州社保局作出的被诉回复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彭启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彭启铭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彭启铭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是:1.被上诉人停发上诉人的退休金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处理,剥夺了上诉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予以撤销。2.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没有对判处刑罚的退休人员停发或扣减基本养老金作出规定。人社部发(2015)32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被判刑"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是指监狱服刑人员,而不包括缓刑人员。同时,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而《四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
直至被上诉人作出回复已超过5年的有效期。被上诉人适用的两个规范性文件违法减损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其停发上诉人基本养老金的合法依据。 
彭启铭、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川34行终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启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局局长。高考考试时间表
     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关保险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启铭因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启铭,被上诉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凉山州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郭志强、潘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