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学考试是什么学历【公布日期】2016.12.13
【字 号】川财社〔2016〕182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教育局中考成绩查询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16〕182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3日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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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体就业,扶持大学生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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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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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两类。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除用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补贴、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补贴、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大学生创业活动补贴、大学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就业创业证照工本费、就业创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
外)、发放人员津贴补贴支出、“三公”经费支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2022年6月大学英语四级真题及答案
第六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就业创业状况及任务、财政状况及投入、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结余情况、就业创业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级负责,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应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申报的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定为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定额补助。
第八条 每年四季度,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提前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
情况,提前下达下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预算。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九条 各市(州)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和省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统称《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可不提供此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协议。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除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