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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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2.09
自然资源法
【字 号】川人社发〔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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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福建省公务员招录公告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精神,制定了《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9日
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三章  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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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就业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2018年12月14日修订)、《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办发〔2018〕16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户籍和在我省常住的外省户籍、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便民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站)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第四条 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就近选择公共就业服务网点现场申请,也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e就业”服务号等线上方式申请。
  第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时,同步为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分纸质证和电子证,纸质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电子证由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生成,纸质证和电子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七条 就业登记的范围: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
  (三)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四)从事“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
  第八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延期第九条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经营者)应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情形,下同)、非全日制就业以及“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应自行办理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