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 号】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
湖北公务员省考考试时间2022∙【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2021年学考分数线
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川府发〔2020〕18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加强经办业务统一管理,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0日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通则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四章  缴费申报
  第一节  信息交互
  第二节  申报核定
  第三节  补缴补收
  第四节  单位欠费补缴
  第五节  退收退款
  第五章  个人权益记录
  第一节  个人账户建立
  第二节  个人账户查询
  第三节  个人账户结算
  第四节  权益记录维护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一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节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节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节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五节  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七章  待遇管理
  第一节  预审提示
  第二节  待遇核定
  第三节  待遇支付
  第四节  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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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第六节  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七节  一次性待遇核定
  第八章  基金财务
  第一节  基础管理
  第二节  基金省级统收
  第三节  基金省级统支
  第四节  代发统筹外项目管理
  第五节  对账管理
  第六节  基金预决算
  第九章  稽核内控
  第十章  统计精算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三章  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四章  附则
广东省公务员报名网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应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线上服务实行一网通办,线下经办实行综合柜员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势,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业务通则、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管理、基金财务、稽核内控、统计精算、档案管理、数据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十二个方面。
第二章  业务通则
  第四条 本规程的经办服务对象包括:
  (一)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聘用编制外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以上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含港澳台居民);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即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以上聘用、招用、雇佣的人员统称为“职工”。衢州教育网登录
  (二)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缴费人员。
  1.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业产业化人员、从事新经济新业态人员;
  3.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
  4.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含退职)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待遇领取人员”。
  以上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统称为“参保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人员等统称为“参保人员”。
  第五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实行“法人授权+实名认证”授权管理办法,参保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授权书》(附件1),明确法人授权和经办人实名认证的法律责任,授权后如无变化,长期有效。
  第六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分类按照经办主体分为参保对象业务(单位业务和个人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流转业务、专岗业务;按照业务办理时效分为即时办结业务、限时办结业务;按照办理方式分为网上经办业务、窗口经办业务。
  (一)涉及参保对象的业务为公共服务业务,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即时办结业务包括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变更、缴费工资申报、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关系转移申请等;
  (三)限时办结业务包括关系转移接续、补记个人账户、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
  (四)网上经办业务包括用人单位(个人)参保登记、缴费工资申报、人员增减变更、缴费核定、基础信息变更、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预约服务、个人权益记录打印、转移申请、待遇申领、社会化管理服务等,逐步实现全业务网上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