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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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4.12.01
【字 号】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
【施行日期】2014.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已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和《经办规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等文件,从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努力克服困难,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在政策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各地要从工作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国家、省政策权威,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置障碍。要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经办时限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不得延误,更不得推诿。
  二、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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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跨市(州)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通过网上办理和相关资料电子化传送,并与部级转移接续平台无缝连接,实现省级对省内转移、跨省转移、市州内转移等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监控管理的目标,并为统计分析和决策提供支持。
  各地应加快各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整合,开发“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尽快制定
实施方案,完善业务经办流程,明确转移操作人员,申领数字证书;要遵循统一的接口规范,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并完成本地业务系统与省级转移接续平台的衔接;要积极推进经办业务向乡镇、街道、社区延伸,加强对基层平台经办业务的指导,为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三、认真细致做好宣传工作
四川省报名考试网  各地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劳动者,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要针对参保人员关心的重点问题,通过模拟实例等方式拟定问答口径,便于工作人员进行答复和解释;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引导他们进行正面宣传,客观反映情况;通过全方位的宣传解释,使广大参保人员真正了解、理解政策和转移接续关系的办理程序和要求,确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
  四、切实加强经办人员配备和培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性强、要求高、人民众关心,给经办工作带来一定压力,特别是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军人退役等时段,办理相关业务工作量将明显增加。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整合经办资源、适时调整补充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保企业劳资人员等准确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切实把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省社保局将分批次开展全省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各地在贯彻落实《经办规程》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社保局反馈。
  联 系 人:晏巍 郑倩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1日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19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