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 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黑龙江人力资源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安徽省初级会计准考证打印时间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
 
(2010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下载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促进就业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
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免费图片在线制作生成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考研多久出结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2022广西公务员考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依法专款专用。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并逐步增加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贷款工作激励和协调、微利项目贴息等机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创业贷款担保服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息以及贴息比例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并依法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税收优惠。
  对残疾人和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按照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完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并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见习工作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劳务输转机制。鼓励劳务经
纪人、劳务带头人发展劳务中介组织,推进城乡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创建具有本地特的劳务品牌,提升劳务市场竞争力;推进省际间、地区间劳务协作,建立有规模、相对稳定的劳务基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小城镇建设中,应当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鼓励省内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建立鼓励、引导、支持回乡创业的工作机制,给予回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用地、资金、服务等扶持政策。
  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