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7.02
【字 号】辽财库[2013]464号
山东教育招生考试院准考证打印【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务员正科级工资待遇【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国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纪检为什么没什么人考
(辽财库〔2013〕464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国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日
  辽宁省财政国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安全管理,以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完善内控机制为指导思想,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和有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事业单位招聘网2021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业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等业务。
  第三条 国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度建设;
  (二)岗位和人员管理;
  (三)账户管理;
  (四)财政资金收付管理;
  (五)对账管理;
  (六)代理银行管理;
  (七)信息安全管理;
  (八)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库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办法。
  第五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针对具体的国库管理业务,制定该业务相应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内部制衡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国库管理制度体系,包括:
  (一)岗位轮换和回避制度;
  (二)印鉴、票据、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内部教育培训制度和相关岗位的考评、奖惩制度;
  (四)各岗位的工作规程;
  (五)会计对账制度;
  (六)内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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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代理银行考评制度;
  (九)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制度;
  (十)内控管理风险评估制度。
第三章 岗位人员管理
  第七条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业务流程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则,科学设置满足资金安全管理需要的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岗位设置不得交叉、重复,应互相制约,严格执行拨款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稽核、账务或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分工。
  第九条 制定严格规范的岗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因在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
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人员不得从事拨款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 定期组织各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轮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岗位交流: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三)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为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交流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二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岗位变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对调动或离职人员进行相关审计。
  第十三条 建立人员顶(备)岗AB角管理制度。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要求,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
中国教育网教师资格证查询  第十四条 任用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除对财政部门内部相关岗位实行回避制度外,对内部岗位和财政外部与国库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岗位,原则上也应适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账户按规定的账户性质进行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执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专户的开立要按财政部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核准。各类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国库部门管理,严格控制
财政专户数量,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市本级不得超过5个,县区级不得超过3个,同一代理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财政专户,要及时予以撤并,并将撤并结果向省厅报备。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制度,规范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工作,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一律要经财政国库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强化账户管理信息化,建立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五章 财政资金收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范化的改革模式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在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先支付后清算,资金必须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不得依托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直接从国库支付财政资金,不得以“报账制”取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到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实体资金账户上,再凭票报账支付。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统一规范的收缴管理模式,通过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和项目库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严格实行直接缴款为主、集中汇缴为辅的收缴管理流程,实行“收缴分离,以票控费”,强化实时监控,加强执收单位收缴业务监管,非税收入要按规定及时缴库,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国库资金管理,防范财政支付风险。定期分析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资金流量,建立国库资金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政府正常运转和保民生支出所需的最低国库资金限额。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加强预拨(借)款管理,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严格审核预拨(借)款申请事项,明确资金还款来源,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严禁违反国家相关规
定借出和使用资金。对发生的预拨(借)款,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资金监控管理,并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财政专户资金拨付管理,提高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专项支出资金外,不得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虚增预算执行进度,影响预算执行信息的真实性。财政专户中应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必须按规定时限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国库业务采用电子化方式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完善的系统安全控制机制,有关各方预先签订协议,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凭证的使用规范、业务流程及管理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收入退库(户)管理,严格审核退库(户)申请,规范退库(户)办理流程,对于不符合退库(户)范围的收入,严禁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严格规范印章和票据管理。印章按照国家印章管理制度规定在公安部门指定
的机构刻制,票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式样。印章和票据使用要履行严格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印章和票据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在密码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印章要分人分印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部银行预留印鉴。
  第三十条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夯实会计管理基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及时性和准确性,如实反映财政国库资金收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