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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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事业编招聘岗位2022【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德597人才网∙【公布日期】2019.12.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全教育基础平台登录入口∙【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4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事业单位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2019年12月31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网络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规划建设、网络安全以及对其的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以下简称“行业信息化”),是指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现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和企业发展等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工作。
  阿拉善人事考试信息网第三条 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业务工作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依法依规对本系统、本部门下列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一)贯彻执行信息化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二)研究落实国家、我省有关信息化发展和网络安全的决策部署和规划政策;
  (三)建立健全促进行业信息化发展、保障网络安全的工作措施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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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开发应用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系统;
  (五)负责网络安全的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检查督促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和指导督促信息化知识普及、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章程,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个人和组织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将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等内容,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规划;或者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编制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围绕行业发展需求、行业监管要求、民生服务期盼和防范化解行业重大风险等,着力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保障信息化发展环境。
  编制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规划目标完成、工作推进、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措施予以改进。
  第十一条 行业信息化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行业信息化建设应当聚焦和符合国家、我省重点建设的主攻方向,统筹安排以下建设内容,分步实施,持续建设:
  (一)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
  (二)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等行业监管信息化;
  (三)建筑智能化、城管平台、智慧供暖以及住房保障、住房租赁、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信息化;
  (四)智慧企业、智慧工地以及企业有关BIM、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系统;
  (五)行业信息化数据库、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资源中心。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开展业务需求调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实施方案和网络安全保护方案等,并组织专家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执行,由建设单位的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已建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选择信息化项目的承建单位、货物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程序,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指定或者授权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软件功能、性能测试和网络安全测评等技术验收测试报告,并按照国家、我省的验收标准和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