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嘉乔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陕西师范大学考研招生信息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2 
【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8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 
【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袁嘉乔;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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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袁嘉乔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人事网首页【当事人-个人】袁嘉乔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罗慧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任新伟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慧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任新伟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慧王佳红任新伟于婧思 
【代理律所】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袁嘉乔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院观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银行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销售,公摊面积不合理,不当降价、垄断房源、操纵房价,以及捂盘惜售、未公示签约信息的违法行为;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各方对大兴住建委作为大兴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以及市住建委作为大兴住建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袁嘉乔购买了某公
司开发的某园小区×号楼×室房屋。2020年5月6日,袁嘉乔向大兴住建委邮寄提交《投诉信》,投诉称某园项目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四项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欺诈销售,公摊面积不合理,不正当降价,恶意捂盘,要求大兴住建委予以查处,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大兴住建委次日收到该《投诉信》。2020年5月26日,大兴住建委对某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大兴住建委通过查询权属交易系统,调取该项目此前的销售检查记录、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等材料,亦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上述违法情形。2020年6月12日,大兴住建委对案涉项目开发商某公司询问调查,该公司称案涉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施工,已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三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审批价格明码标价销售,不存在捂盘惜售、将多层住宅建成别墅、不正当降价行为。基于上述调查询问结果,大兴住建委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被诉处理意见并邮寄送达袁嘉乔。袁嘉乔对被诉处理意见不服,于2020年7月16日向市住建委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市住建委于次日签收。2020年7月20日,市住建委向大兴住建委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0年7月30日,大兴住建委提交了行政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市住建委经查,于2020年9月7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大兴住建委作出的被诉处理意见,并于2020年9月9日邮寄送达袁嘉乔及大兴住建委。袁嘉乔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各方对大兴住建委作为大兴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以及市住建委作为大兴住建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可,不再赘述。一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归纳及认定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鉴于一审法院对其认定已予充分论述,本院亦不再赘述。本案中,大兴住建委收到袁嘉乔的投诉后,经对某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查询了权属交易系统,调取了该项目此前的销售检查记录、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等材料,对案涉项目开发商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作出的被诉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市住建委受理袁嘉乔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嘉乔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袁嘉乔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袁嘉乔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2:12: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对上述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袁嘉乔提交的证据1中的被诉处理意见、复议决定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投诉信系有效证据,予以采纳;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要证明的内容。大兴住建委提交的证据15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系有效证据,予以采纳。市住建委提交的证据6中的复议决定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系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袁嘉乔、大兴住建委、市住建委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所作认证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属实,亦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嘉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销售,公摊面积不合理,不当降价、垄断房源、操纵房价,以及捂盘惜售、未公示签约信息的违法行为;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021国考成绩什么时候出袁嘉乔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电网考试大纲2022行政判决书
(2021)京02行终8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袁嘉乔。
     委托代理人罗慧,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佳红,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芦亚静,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威,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新伟,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