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兰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辽宁省教育厅【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广州财政局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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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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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徐钟佳李茜杨晓琼 
英语四级成绩多少分算过【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新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当事人】曹新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当事人-个人】曹新兰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曹新兰 
【被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行政复议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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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以该机关具有该项职责为前提。本案中,曹新兰之夫吉其鹏举报众合评估公司在房地产评估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山东省住建厅予以查处。参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据此,山东省住建厅不具有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及《山东省住建厅关于下放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核准审批权限的通知》(鲁建房字[2015]12号)规定,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15年6月1日起,山东省住建厅不再受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行政审批事项。众合评估公司现
持有的系2018年7月19日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据此,山东省住建厅亦不是众合评估公司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资质发证机关,其不具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诉人申请事项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综上,曹新兰要求山东省住建厅对其举报事项履行查处职责,不具有事实根据。曹新兰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其针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一并予以驳回。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并非违法,且经本院审查,本案亦不存在其他审理程序违法之处。故上诉人所提相关程序违法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曹新兰的起诉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曹新兰关于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学信网往届高考成绩查询入口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3:37: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曹新兰之夫吉其鹏向山东省住建厅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对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评估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行为进行查处。同年7月19日,吉其鹏去世。山东省住建厅认定该申请事项属于地方住建部门工作职责,将该申请转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曹新兰认为山东省住建厅未对违法评估行为履行查处职责,向住建部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1月29日,住建部作出建复决字〔2019〕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山东省住建厅对曹新兰要求查处的事项无直接查处职责,驳回曹新兰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另查明:众合评估公司持有2018年7月19日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    2020年4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曹新兰之夫吉其鹏向山东省住建厅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对众合评估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行为进行查处。但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山东省住建厅作为省级部门,并不具有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223号)及《山东省住建厅关于下放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核准审批权限的通知》(鲁建房字[2015]12号)规定,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行政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15年6月1日起,山东省住建厅不再受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行政审批事项。众合评估公司持有的系2018年7月19日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据此,山东省住建厅亦不是众合评估公司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资质发证机关,不具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综上,山东省住建厅对曹新兰之夫吉其鹏申请事项不具有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曹新兰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曹新兰针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亦应一并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七十九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曹新兰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曹新兰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
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主要为: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在案件受理后未经法定程序开庭也未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就径行作出裁判。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山东省住建厅才是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发证机关,对于资质许可,住建部现行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修正)已明确规定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均需要省级住建部门批准,一审法院应先适用住建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确定评估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山东省住建厅下放二级资质许可审批权限于常理不通且不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对于审批权限的立法目的。在山东省住建厅上的部门职责清单中可以查询到其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山东省住建厅将曹新兰的申请转交下级部门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而属地管辖原则规定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其位阶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且补偿条例是特殊法,应更优先适用。当事人请求履行职责的,即使该行政机关没有职责也应进行实体性处理,不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曹新兰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行终4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新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新兰因被上诉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山东省住建厅)不履行监督查处职责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行初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曹新兰之夫吉其鹏向山东省住建厅提交查处申请书,要求对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评估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行为进行查处。同年7月19日,吉其鹏去世。山
东省住建厅认定该申请事项属于地方住建部门工作职责,将该申请转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曹新兰认为山东省住建厅未对违法评估行为履行查处职责,向住建部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1月29日,住建部作出建复决字〔2019〕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山东省住建厅对曹新兰要求查处的事项无直接查处职责,驳回曹新兰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