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刊登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正式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队文职工资高吗一般多少  2019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明确要求: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2019年5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事项业务办理的通告。
  5月20日以后(含当天)由住建部门受理并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在施工许可阶段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图机构并联开展,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2019年5月20日,成都市再次发布关于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2020选调生考试时间
  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住建部门职责:房屋、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综合体以及同步建设的室内外装修工程等。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事项业务办理的通告
  成住建发〔2019〕54号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通知》(应急〔2019〕5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9〕195号)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承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黑龙江省考试院查询
  一、承接事项
  全市住建部门负责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对备案事项开展抽查并向社会公告,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项目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接受检查。
  二、承接时间及办理窗口
  以2019年5月20日为时间节点,5月20日以后(含当天)由住建部门受理并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有关事项办理窗口为市和区(市)县两级住建部门政务
服务窗口。办事指南于5月20日在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公布。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三、其他事宜
  (一)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在施工许可阶段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图机构并联开展,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第三方审图机构的审查意见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
  (二)建设部相关规定和标准修订颁布前,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标准规范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三)因消防部门业务办理系统无法移交,住建部门办理消防业务暂时以纸质件流转。待相关系统开发完成后,我局将另行告知办理流程。
  (四)根据《消防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后,我局将
及时优化调整办事标准和流程。
  (五)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参照实施。
  特此通告。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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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承接工作的通知
  成住建发〔2019〕55号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天津教育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
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9〕195号)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将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和标准修订颁布前,全市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