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06
河南人事考试网报名∙【字 号】长住建发〔2018〕63号
【施行日期】2018.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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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长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长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现将《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网电话2018年7月6日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设计
  第三章    项目发包
  第四章    生产运输
  第五章    项目施工
  第六章    项目销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八章    附则
 
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房屋建筑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市装配式建筑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应范围内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管理。
  湘江新区、高新区以及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长沙市装配式建筑质量追溯体系暨大数据服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质量追溯体系平台),作为我市装配式建筑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构件生产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将项目各个实施阶段的信息上传至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第二章    项目设计
  第四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土地挂牌条件或立项批文中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在满足国家关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专篇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建筑技术、装配率、关键节点连接、新技术论证等内容。
司法考试2023年考试时间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前组织核算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装配率,并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房屋建筑项目的装配式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的要求。
  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的装配率依据《绿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进行计算。初步设计审查前的装配率由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负责核算。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以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完成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长沙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装配率计算书》。
  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关键节点和构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装配式房屋建筑结构体系、装配率等说明及计算书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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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式技术及装配率较大变动的,须重新报审。变动后的装配率不得低于初步设计批复中装配率的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后,须将项目情况、设计图纸等项目信息与资料上传至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第三章    项目发包
  第九条 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发包。
  第十条 发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范围。
 
第四章    生产运输
  2021四级准考证打印入口第十一条 市住建委对我市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使用的部品部件实施目录管理。
  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条件、试验检验能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构件生产过程的信息报送须达到质量追溯体系平台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装配式房屋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的相关设计文件进行部品部件的生产制作。
  第十三条 装配式混凝土房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湘建建〔2016〕196号)的相关要求对部品部件的生产制作过程实行驻厂监理、监造。监理单位应将相关驻厂监督信息及时录入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做好部品部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成品防护措施,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质量追溯体系平台。
 
第五章    项目施工
  第十五条 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两型住宅产业化的意见》(长政发〔2014〕29号)的相关规定,实行资本金监管额度减半。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湘建建〔2016〕196号)等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现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