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了,新规范出炉!!《住宅项⽬规范》重⼤变化:层⾼不应低于3.00m;
2层及以上住宅强。。。
刚刚,住建部官⽹发布:《住宅项⽬规范》已起草完成,在前期多次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注重点如下:
1、层⾼不应低于3.00m;
2、新建住宅建筑户门的通⾏净宽不应⼩于0.90m;
3、⼆层及⼆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应⾄少设置1台电梯;
4、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户层楼⾯距室外设计地⾯的⾼度超过9m的住宅,每单元应⾄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层及以上的住宅,或⼊户层楼⾯距室外设计地⾯的⾼度超过33m的住宅,每单元应⾄少设置2台电梯,且其中⾄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少应有1台为消防电梯;
6、明确担架电梯尺⼨:
采⽤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不应⼩于1.60m,轿厢短边尺⼨不应⼩于1.50m;
采⽤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于1.10m,轿厢深度不应⼩于2.10m;
教师资格证面试完多久出成绩7、住宅项⽬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8、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结构楼板厚度不应⼩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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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住宅项⽬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部⼯程建设标准编制⼯作计划,《住宅项⽬规范》已起草完成,在前期多次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邮箱:bz_mohurd@163。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时间为2022年3⽉28⽇。
前⾔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程建设标准化⼯作改⾰的意见》等⽂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愿采⽤性标准的长远⽬标,明确了逐步⽤全⽂强制性⼯程建设规范取代现⾏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的改⾰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强制性⼯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程项⽬,分为⼯程项⽬类规范(简称项⽬规范)和通⽤技术类规范(简称通⽤规范)两种类型。项⽬规范以⼯程建设项⽬整体为对象,以项⽬的规模、布局、功能、性四川公务员考试题型
和通⽤技术类规范(简称通⽤规范)两种类型。项⽬规范以⼯程建设项⽬整体为对象,以项⽬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要素为主要内容。通⽤规范以实现⼯程建设项⽬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维修、养护等通⽤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强制性⼯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规范为主⼲,通⽤规范是对各类项⽬共性的、通⽤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要素指标。强制性⼯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撑城乡建设⾼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程项⽬应具备完整的⽣产或服务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相适应。项⽬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程项⽬选址、总体设计、总平⾯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合理分布,提⾼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平。项⽬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构成和⽤途,明确项⽬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发挥预期作⽤的保障。项⽬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程项⽬建设⽔平或技术⽔平的⾼低程度,体现建设⼯程项⽬的适⽤性,明确项⽬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应达到的基本⽔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是保障⼈民⽣命财产安全、⼈⾝健康、⼯程安全、⽣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满⾜经济社会管理等⽅⾯的控制性底线要求,⼯程建设项⽬的勘察、设计、施⼯、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指不改变现有使⽤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现⾏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般情况下也应当执⾏。在满⾜强制性⼯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
准,使项⽬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平。推荐性⼯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平。
强制性⼯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相关⼯程建设国家标准、⾏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同时废⽌。现⾏⼯程建设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致的,以强制性⼯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
1.0.1 为促进住宅建设⾼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城镇住宅项⽬建设、使⽤和维护必须执⾏本规范。本规范不适⽤于农村住宅项⽬。
1.0.3 住宅项⽬建设应以适⽤、经济、绿⾊、美观为⽬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安全耐久,经济合理;
2. 以⼈为本,健康宜居;
3.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4. 因地制宜,⽂化传承。
1.0.4 ⼯程建设所采⽤的技术⽅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法和措施,应进⾏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住宅项⽬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2.1.2 住宅项⽬应包括1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较⼤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居住街坊。
2.1.3 住宅项⽬应以满⾜居住需求为⽬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
2.1.3 住宅项⽬应以满⾜居住需求为⽬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应由⼀个或多个供家庭使⽤的独⽴居住空间组成。
2 ⼯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排⽔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供应系统及设备。
3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机动车停车场所等基本⽤地空间。
4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2.1.4 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英语四级报名网站报名入口
2.2 建设要求
2.2.1 住宅项⽬不应在有滑坡、泥⽯流、⼭洪、地震断裂带等⾃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及电磁辐射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 住宅项⽬建设应合理、有效地利⽤⼟地和空间。
2.2.3 住宅项⽬应满⾜⽆障碍使⽤要求。
2.2.4 住宅项⽬中的建筑⼩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等安全措施。
2.2.5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2.6 在规定设计⼯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部品和设备设施应满⾜安全性、适⽤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筑的设计⼯作年限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2.2.8 住宅建筑应满⾜居住所需的通风、⽇照、采光、隔声、防⽔、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9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能源和⽔资源。
2.2.10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不应发⽣脱落、坠落。
2.2.11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2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3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度相适应的灭⽕救援条件。
2.2.14 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存放或使⽤⽕灾危险性为甲、⼄类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组合建造。
2.2.15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性要求。
2.3 使⽤维护
2.3.1 住宅项⽬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功能不应擅⾃改变。
2.3.2 公共门厅、公共⾛廊、公共楼梯间、屋⾯等住宅建筑的共⽤部位不应擅⾃拆改或占⽤。
2.3.3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改动。
2.3.4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 公共⽤途的给⽔排⽔、供暖、燃⽓、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拆改。
2.3.6 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
2.3.7 住宅项⽬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 楼⾯或屋⾯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2.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照标准。
3 居住环境
3.1 空间环境
3.1.1 住宅项⽬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低层或多层⾼密度布局⽅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3.1.2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3.1.2规定的⽇照标准进⾏控制。旧区改建项⽬内新建住宅建筑⽇照标准不应低于⼤寒⽇⽇照时数1h。
3.2 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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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住宅项⽬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的要求;
2 ⼟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地⼟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 场地设计应满⾜应急疏散和外部灭⽕救援的有关要求。
3.2.2 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项⽬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50m ²/⼈;旧区改建项⽬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35m ²/⼈;
2 集中绿地宽度不应⼩于8m;
3 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积不应少于1/3,并应设⽼年⼈和⼉童活动场地。
3.2.3 住宅建筑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系统相互联通,并应满⾜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要求;
2 应与住宅单元出⼊⼝、⽼年⼈和⼉童活动场地⽆障碍联通,并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的⼈⾏道联通形成⽆障碍步⾏系统;
3 步⾏路⾯应采⽤防滑铺装。
3.2.4 住宅项⽬场地的⾃然坡度⼤于8.0%时,应采⽤台地式布局⽅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墙等⽀挡结构;
2 ⾼度⼤于2.0m的护坡或挡⼟墙的上缘与⾼台地上建筑物的⽔平净距不应⼩于3.0m,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平净距不应⼩于2.0m。
3.2.5 住宅项⽬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的控制和⾬⽔的资源化利⽤,并应满⾜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排⽔设计坡度不应⼩于0.2%。
3.2.6 住宅建筑⾼度⼤于10m时,外墙⾯⾄道路边缘的最⼩距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7 住宅项⽬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般显⾊指数不应低于表3.2.7规定的限值。
3.3 配套设施
3.3.1 住宅项⽬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照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3.3.2 住宅项⽬应设置⽣活垃圾收集点,并应满⾜垃圾分类收集需求;垃圾收集点应设便于识别的标志,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可封闭的功能。
3.3.3 住宅项⽬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位置应⽅便使⽤和管理;配置电动⾃⾏车充电设施时,应设专⽤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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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住宅项⽬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所;配套车位数量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平、住宅项⽬所处的区位、⽤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2应设⽆障碍停车位。关注图图规范
3.3.5 住宅项⽬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4 建筑空间
4.1 套内空间
4.1.1 卧室的使⽤⾯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使⽤⾯积不应⼩于5m ²;
2 住宅套型不设起居室时,卧室使⽤⾯积不应⼩于9m ²;
3 卧室短边净宽不应⼩于1.8m。
4.1.2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和室内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不应低于3.00m;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低于2.50m的⾯积不应⼤于室内使⽤⾯积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