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临祥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国家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网站【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4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 
【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常临祥;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当事人】常临祥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常临祥 
【当事人-公司】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雷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武艳荣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任新伟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陕西公务员考试网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雷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武艳荣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任新伟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友伶冯文春张雷武艳荣任新伟 
【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常临祥 
【被告】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院观点】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大兴住建委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对拆迁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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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因西红门镇新建地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建设,大兴住建委于2019年8月15日向盛世宏华公司核发了京建大拆许字[2019]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东至金业大街,南至新凤河北权属线,西至金服大街,北至鼎业路。拆迁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2019年8月15日,大兴住建委张贴[2019]第03号《拆迁公告》,公告的搬迁期限为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常临祥在拆迁范围内有私有宅院一处,
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一村新福路十四条某某,在册人口为常临祥、陈某某、常某某3人,实测宅基地面积为203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为192.13平方米,确权宅基地面积为203平方米,确权建筑面积为152.25平方米。2019年12月9日,北京兴远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编号:京房兴远(拆)估字80第(2019)-XHM-XJ1-Z-1-024],载明:实测宅基地面积203平方米,区位补偿价*******元,房屋重置成新价******元,房屋装修及其它所有附属物定额补偿******元,房屋综合定额补偿*****元,合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总价为*******元。2019年12月12日,北京兴远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将该评估报告送达常临祥。因未能与常临祥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盛世宏华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大兴住建委申请裁决。大兴住建委于次日立案并向常临祥送达调解谈话答辩通知书及裁决申请书,通知其于2020年5月9日参加调解谈话,常临祥到场,盛世宏华公司与常临祥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5月15日,大兴住建委向常临祥送达裁决通知书,通知其于2020年5月20日参加裁决,常临祥之妻陈凤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到场。大兴住建委当日作出《裁决书》并向盛世宏华公司及常临祥送达。盛世宏华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
一款之规定,大兴住建委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对拆迁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盛世宏华公司因未能与常临祥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大兴住建委提出裁决申请。大兴住建委收到盛世宏华公司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后,履行了立案、送达裁决申请书、审核相关材料、组织当事人调解等程序,并依照《新建地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结合宅基地及产权证明、、地址证明户籍信息证明、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符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大兴住建委所作《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决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盛世宏华公司要求撤销大兴住建委作出的《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盛世宏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针对常临祥上诉提出宅基地及房屋面积认定错误、《裁决书》的作出过程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未依法中止审理构成程序违法等主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成立,常临祥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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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常临祥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5:3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本案大兴住建委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职责。大兴住建委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符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案中,盛世宏华公司与常临祥就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盛世宏华公司向大兴住建委提出裁决申请,大兴住建委受理后将裁决申请书及调解谈话通知书等手续送达给常临祥,因盛世宏华公司与常临祥仍未达成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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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协议,大兴住建委依据法定评估部门作出的评估结果,裁决以货币补偿方式对常临祥予以补偿并无不当。盛世宏华公司称大兴住建委作出的《裁决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主张,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盛世宏华公司要求撤销大兴住建委作出的《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盛世宏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常临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大兴住建委作出的《裁决书》。常临祥的上诉理由如下:一审法院对常临祥宅基地及房屋的实测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确权宅基地面积、确权建筑面积均认定错误;一审法院未依法中止审理,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未查明《裁决书》的作出过程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常临祥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14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常临祥。
     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福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艳荣,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某某。苏州市吴中区人才市场招聘信息
     法定代表人芦亚静,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飞,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新伟,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临祥因北京盛世宏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宏华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住建委)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15行初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5月20日,大兴住建委作出京兴住建裁字[2020]第23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主要内容为:“裁决如下:一、申请人盛世宏华公司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申请人常临祥的房屋进行补偿,其中:区位补偿价为106575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39185元,装修及其它所有附属物定额补偿为228375元,房屋综合定额补偿为39880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总价为1573190元,弃楼补贴为1141875元,总补偿款为2715065元(不含停产停业补偿、搬家补助费、周转费)(人民币大写:
贰佰柒拾壹万伍仟零陆拾伍元整)。二、申请人盛世宏华公司为被申请人常临祥及其家人提供周转房一处,,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清泰路某某院某某楼某某某某某某,建筑面积95.09平方米,户型为两居室。周转期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被申请人常临祥需支付周转期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被申请人常临祥应在周转期内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在腾退周转房后,可向申请人盛世宏华公司领取拆迁补偿款。三、限被申请人常临祥于2020年6月5日之前将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一村新福路十四条9号(内1号)内房屋全部腾空,交申请人盛世宏华公司拆除。四、被申请人常临祥可享受152.25平方米定向安置房选房指标,定向安置房价格按均价6600元/建筑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