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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仓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46号 
【审理程序】公务员报考国考和省考有什么区别二审 
【审理法官】孔娟刘锟李柏翠 
【审理法官】孔娟刘锟李柏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建仓;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杨建仓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杨建仓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职业能力倾向测试题库杨建仓 
【被告】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2年医师考试时间安排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信息不存在告知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陕西省公务员局 人社局网站
【本院查明】2022事业单位职位查询表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信息不存在告知是否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住建委具有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资格,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其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市住建委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意式风情区拆迁人海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遗留问题的支付凭证"信息,被上诉人市住建委经检索不存在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诉人主张的其他行政机关在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提供了往来收据凭证与本案无关,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被上诉人市住建委制作或者获取了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其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审查、决定及送达等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建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3:19:00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住建委具有受理杨建仓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答复处理的法定职权。市住建委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杨建仓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于当日向杨建仓邮寄送达,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期限,其所作告知书程序合法。市住建委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其针对杨建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履行了信息检索、翻阅相关业务档案以及相关部门核查等必要的检索查询义务,经查询没有该信息,其作出被诉《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杨建仓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关
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适用法律不准确。上诉人亦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该局提供了两份往来收据凭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上诉人杨建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两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杨建仓、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津01行终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某某马场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蔡云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一男,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硕,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天津市河某某友谊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强,天津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庞洪庆,天津市司法局干部。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建仓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行初3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杨建仓向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申请公开:“意式风情区拆迁人海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遗留问题的支付凭证。"市住建委经信息检索、翻阅相关业务档案以及相关部门核查,于2019年5月
29日作出《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编号:DF20190366),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单位未制作、未获取,因此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我委不存在。"并向杨建仓邮寄送达。杨建仓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该告知书,对告知书不服,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杨建仓邮寄的复议申请材料,次日作出津政复补字[2019]1-88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杨建仓于2019年6月19日完成补正。2019年6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对杨建仓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要求市住建委提出书面答复及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市住建委于2019年7月3日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8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津政复决字[2019]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住建委所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市住建委作出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编号:DF20190366)的具体行政行为。2019年8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向杨建仓邮寄送达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杨建仓对市住建委及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