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报名系统黄得光与南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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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粤02行终1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万靖徐肇廷邹征衡 
【审理法官】万靖徐肇廷邹征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得光;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黄得光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黄得光  英语四六级下半年报名时间
【当事人-公司】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谢崇天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张启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崇天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张启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崇天张启华 
【代理律所】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黄得光 
【被告】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院观点】2003/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5 03:42:48 
黄得光与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2行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得光,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办事处水南村民委员会新村大道8号。
     委托代理人谢崇天,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办事处新城浈江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通,局长。
     出庭负责人刘运军,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初级成绩查询登录入口2022
     委托代理人张启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得光因与被上诉人南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南雄城管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行初1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黄得光与南雄市****办事处水南村民委员会第
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南第三村小组)签订《农村鱼塘承包合同》,约定水南第三村小组将位于直私、大头、长排三棵松原面积25亩的鱼塘以及鱼塘边的果场土约6亩承包给黄得光用于水产养殖,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1日止。
     2013年8月9日,黄得光及其妻子郑文兰以“水南村农民黑颈龟养殖合作社”的名义与南雄市****办事处水南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水南第一村小组)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水南第一村小组将位于长排共4180平方米的荒土承包给黄得光、郑文兰,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3年8月至2043年8月止。
     2014年4月16日,郑文兰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南雄市***黑颈龟养殖专业合作社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014年8月,黄得光开始在其承包的南雄市*****************占地面积为215.7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21.36平方米的三层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
     2016年12月19日,黄得光获得(粤)水野训繁字(2016YF)0509号《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020年3月14日,南雄城管局对黄得光涉嫌未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筑物建设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云南省中公教育     2020年3月16日,南雄城管局对黄得光进行调查询问,黄得光称其所建的房屋用于自己居住,方便养殖,其曾向原南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建房申请,但未获审批。
     2020年3月17日,南雄城管局到涉案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现场勘验,涉案建筑物框架结构三层,房屋外部装修完毕,内部正在装修,暂未入住。同日,南雄城管局向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发《函》,函询涉案建筑物是否办理了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以及是否在城乡规划区内。
     2020年3月18日,南雄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复函》,答复称涉案建筑物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及规划审批手续,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情况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限期拆除。同日,南雄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作出《关于黄得光违法建筑的调查报告》。
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     2020年3月19日,南雄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对黄
得光在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筑物建设一事进行讨论。同日,南雄城管局同意对黄得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进行建筑物建设的行为给予限期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20日,南雄城管局向黄得光作出并送达雄城综执罚告字[2020]第13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雄城综执罚听告字[2020]第13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两份告知书载明黄得光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在南雄市***委会长排进行建筑物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对黄得光作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在南雄市***委会长排所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同时载明黄得光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0年3月23日,黄得光向南雄城管局提出听证申请。
     2020年3月28日,南雄城管局作出雄城综执罚听通字[2020]第1305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给黄得光。
     2020年4月7日,南雄城管局召开听证会,黄得光到场参加听证会。同日,南雄城管局
作出《听证报告》。2020年4月10日,南雄城管局作出雄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1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黄得光于2014年8月在南雄市********长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筑物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南雄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该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因此,决定给予黄得光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在南雄市********长排违法所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黄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