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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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6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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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傅美容 
【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傅美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谈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谈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谈俊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唐小锋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千淘万漉虽辛苦唐小锋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小锋 
【代理律所】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谈俊 
【被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中,对于谈俊申请公开的信息,省住建厅告知其获取《指导细则》的方式和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谈俊申请公开的《指导细则》党、政、纪、监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的姓名、职务、学历职称及全体调研组或课题组领导专家学者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等信息,不是省住建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省住建厅告知谈俊“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决定不予提供",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国家行为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听证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新疆2022年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谈俊申请公开的信息,省住建厅告知其获取《指导细则》的方式和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广东人力资源考试报名网的规定;谈俊申请公开的《指导细则》党、政、纪、监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的姓名、职务、学历职称及全体调研组或课题组领导专家学者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等信息,不是省住建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省住建厅告知谈俊“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决定不予提供",并无不当。谈俊主张省住建厅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省政府对省住建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谈俊请求判决省住建厅不具有发布《指导细则》的职能,其实质是认为《指导细则》的制定主体不合法,属于对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谈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谈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0:1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12月25日,省住建厅收到谈俊邮寄的《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以下简称指导细则)。申请公开《指导细则》党、政、纪、监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申请公开《指导细则》党、政、纪、监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申请公开《指导细则》党、政、纪、监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领导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申请公开《指导细则》全体调研组或课题组领导专家学者姓名、职务、学历职称"。2020年1月2日,省住建厅作出湘建信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于12月25日收悉。您申请公开的《指导细则》,已在湖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您申请公开的《指导细则》党政纪监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的姓名、职务、学历职称,以及全体调研组或课题组领导专家学者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本机关决定不予提供",并将该《答复书》邮寄给谈俊。谈俊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受理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原因,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2020年2月3日,省政府向省
住建厅发出湘府复答字[2020]32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省住建厅进行了答复。2020年3月10日,省政府作出《恢复审查通知书》,恢复了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0年3月16日,省政府作出湘府复决字[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省住建厅作出的湘建信告[202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谈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省政府作出的湘府复决字[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2.责令省住建厅根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3.判决省住建厅不具有发布政府文件规章的职能,不具有发布《指导细则》职能。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政府信息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而非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内部事务信息。本案中,谈俊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省住建厅制发规范性文件《指导细则》过程中承担工作任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和调研组、课题组的人员信息。其中,部分属于党务信息范畴,其他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且复议机关省政府在复议中已经核实未成立调研组和课题组。《指导细则》是省住建厅已经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省住建厅不公开
谈俊所申请的有关信息,并不影响谈俊对有关行政行为的监督。省政府对省住建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维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谈俊的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判决省住建厅不具有发布政府文件规章的职能,不具有发布《指导细则》职能",其实质是认为《指导细则》的制定主体不合法,是对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故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谈俊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谈俊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指导细则》涉及全省数千万业主的权益,地,地方业务主管部门无权制定《指导细则》住建厅从起草、制定到发布《指导细则》的整个过程,仅在本单位网上征求意见,通过网上并没有检索到省住建厅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意见的信息,也没有检索到成立调研组、课题组等组织形式和成员组成的信息。因此,上诉人要求省住建厅公开制定《指导细则》的相关成员组成是为了行使人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无不妥。省住建厅的行政行为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调研权、监督权,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责
计提坏账准备的分录令省住建厅根据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