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02.09
【字 号】闽教职成[2010]6号 社保人社app下载
【施行日期】2010.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闽教职成〔2010〕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一、切实提高规范办学行为对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中职教育根据国家及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目前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课程安排不科学,专业设置随意性大,联合办学不规范,学生实习管理不到位,招生恶性竞争等现象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中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对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要求
  (一)规范专业及课程设置。各地和学校应根据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产业发展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开设的专业应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使用规范名称。学校设置新专业应进行科学论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不得随意开设专业、随意使用不规范专业名称。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3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新教学大纲的实施意见》(闽教职成[2009]48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科学设置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开足开齐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二)规范校历安排。每年9月1日统一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学时间(新生开学时间可由学校根据实际自定),各地和学校要根据教学任务合理安排具体校历。要保证每学年40周的教学时间(含复习考试),每周为28-30学时,顶岗实习一般按每周30小时(1小时折1学时)安排,三年总计约为3000-3300学时。必修课应占总课时的90%,选修课为10%。
事业单位最容易考的职称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三年总计不得少于170学分。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专业,学制一年,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实习实训累计总数不少于500学时。
  (三)规范实习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包括校内教学实训和校外(企业等用人单位)教学实习、顶岗实习。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实习的具体计划或方案。认真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意见》(闽教职成[2008]15号),切实做好学生实习工作。学校要切实承担学生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或个人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严禁学校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实习,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在新生报到前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劳动。三年级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得变更,学校必须全面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学校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情况,保障实
习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四)规范学校设置。各设区市教育局应根据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2001]职成76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2001]发214号)要求,按照管理权限做好中职学校设置、变更与调整的报批工作。从2010年起,“一校两牌”的中职学校(“一校两牌”指分别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一法人代表登记、使用同一办学资源、使用两个校名举办同一层次不同类别学历教育的学校。名单见附件),必须按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确定一个校名,归类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按学校类别进行办学管理,并对社会公布。“一校两牌”学校2009年及之前招收的在校生学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要加快中职学校合格校建设,组织对目前尚未通过中职合格校评估确认的学校开展自评和上报工作。从2010年起取消未达到合格校标准的学校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招生资格,可调整为开展非全日制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五)规范招生行为。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本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统筹组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认
真审定中职学校招生资格,未列入教育厅对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名单的学校不得进行招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隶属关系,严格审查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严禁有偿招生、违规招生、利用中介招生,对违规违纪招生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要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及无序招生的倾向,维护招生秩序,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普职教育的协调发展。
六级报名入口2020  (六)规范联合办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闽教职成[2009]12号)要求,开展联合办学审定与管理工作。继续发挥优质中职资源办学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中职学校作为主办学校与合格中职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联合办学,与主办学校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所。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必须严格经费管理,严禁以联合办学的名义骗取财政经费。开展联合办学的专业限定为主办学校开设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专业、涉农类专业及紧缺型人才相关专业(即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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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规范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闽教职成[2008]36号),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信息化管理工作,认真负责统计上报学生人数。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中职学校新生学籍注册的监管,避免出现“重复统计、重复上报、双重学籍”现象,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招生数据和工作信息,保证学校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质量。
  (八)规范教材使用。学校要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由教育部审定发行的国家规划新教材,文化基础课必须在《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德育课、文化基础课立项教材目录》中选用,专业课在选用教育部陆续编写发行的国家规划新教材的同时,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结合学校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写具有地方特的校本教材,保证教学资源质量,确保新一轮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顺利进行。要严格教材选用工作程序,规范教学用书征订工作,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材和教辅材料,严格教材征订折扣经费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教育行政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